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波蘭人民共和國法典
- 頒布國家:波蘭人民共和國
- 通過時間:1964年4月23日
- 施行時間:196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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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背景
波蘭人民共和國(波蘭語:Polska Rzeczpospolita Ludowa,PRL),位於歐洲中部,北臨波羅的海,西面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接壤,南部與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為鄰,東面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接壤。1944年7月21日宣布成立,當時的國名是波蘭共和國(波蘭語:Rzeczpospolita Polska),1952年7月22日正式定國名為波蘭人民共和國。是華沙條約組織和經濟互助委員會成員。執政黨是波蘭統一工人黨,首都華沙。
1956年6月28日,發生“波茲南事件”。1970年12月,格但斯克發生罷工騷動,後來發展成流血衝突。1980年7月,因提高物價導致民眾不滿引發了全國性的罷工。1980年10月,東歐第一個獨立的工會組織——“團結工會”在波蘭成立,萊赫·華勒沙當選為團結工會領導人。1981年12月13日,波蘭宣布進入戰時狀態,團結工會被取締。1983年7月,戰時狀態結束。
頒布歷史
1964年4月23日通過,除與農業有關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及農戶繼承權的特別條款自公布之日生效外,從1965年1月1日施行。
主要內容
該法典共1088條,總則,所有制和其他物權、債、繼承4編。內容結構與1922年《蘇俄民法典》基本相同。但沿用了前蘇聯60年代初業已廢除的物權制度,規定國有土地可依法供給自然人、住宅建築合作社和其他法人永久使用,期限為99年,在特殊情況下不得少於40年。此外,還規定了地役權、人役權和動產擔保、權利擔保等其他限制物權。債和繼承兩編,除對傳統民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和繼承關係作出規定外,還有關於公有制經濟組織間簽訂契約的義務、供應、定購、基本建設契約、銀行結算契約、土地租賃以及農戶繼承等規定。
歷史地位
波蘭歷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