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雙重結構論

法的雙重結構論,由前蘇聯早期著名的法學家斯圖奇卡於本世紀二十年代後期至三十年代前期提出,時值前蘇聯法學界對蘇維埃民法的本質展開大討論,而這場討論實際上超出了民法學的範圍,直接觸及到法的本質及法消亡的條件問題。在討論過程中,曾出現這樣兩種觀點:一是認為不存在資產階級民法和社會主義民法,只存在抽象的民法規範;一是認為民法本質上是私有制的法,蘇維埃民法是正在消亡著的資產階級法,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勝利,將代之以不具有法律性質的計畫和經濟管理的組織技術方法。針對上述兩種極端的觀點,斯圖奇卡於1927年至1931年間完成了三卷本的《蘇維埃民法教程》一書,書中指出,與國民經濟中存在的兩種成份(私人的和社會主義的)相適應,應當存在兩個法的部門,一是民法,它調整私人關係,貫徹蘇維埃國家限制和排除私有成份的政治路線;一是行政經濟法,貫徹蘇維埃國家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方針和政策。二者都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但隨著私有制的逐步廢除,限制和排除私有成份的任務完成後,民法將逐漸消亡,而行政經濟法,將隨著社會主義成份的擴大和鞏固而不斷發展和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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