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部門劃分的層次性

法的部門劃分的層次性,在法的體系內部,各個法的部門之間的關係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橫向並列關係,即它們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基本上是界限分明、互不交叉。比如民法部門與刑法部門的關係、與行政法部門的關係等。另一種是縱向包容關係,即在法的綜合部門裡,包容著一些彼此獨立的法律規範的集合體。這些集合體由於各有特定範圍的調整對象,因而能夠自成一體,即成為帶有專門性的法的部門或子部門。這些法的子部門與它們所在的法的部門之間的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顯示了法的部門劃分的層次性。比如在環境保護法這個法的部門裡,即包容著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一些帶有專門性的法的部門。它們之間的關係,正是法的部門劃分的層次性的表現。法的部門劃分的層次性,不僅存在於新興的法的部門,也存在於傳統的法的部門。隨著人類社會生活領域在廣度和深度上不斷發展,以及國家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在有的傳統的法的部門裡,一些調整特定範圍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集合體,其獨立性亦逐步增強,進而形成專門性的法的部門。比如在行政法部門這個傳統的法的部門裡,計畫法、財政法、金融法、海關法等都已成為專門性的法的部門。它們與行政法部門的關係同樣顯示了法的部門劃分的層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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