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綜合部門

法的綜合部門,由一部基本法律及其所統率的若干專門性的法的部門所共同構成的法的部門。法的綜合部門的綜合性,表現在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就內容而論,首先,調整對象是綜合的。它總是既要調整以指令和服從為特徵、帶有行政性質的縱向的社會關係,又要調整以平等有償為特徵、帶有民事性質的社會關係;既要調整實質性的權利義務關係,又要調整程式性的訴訟權利義務關係。其次,調整方法是綜合的。在處罰違法行為時,既採用民事責任形式,也採用行政責任形式,有時還要採用刑事責任形式。就形式而論,法的綜合部門的全部法律規範,並非主要集中於一部法律,而是分散於若干專門性法的部門所屬的一些法律、法規之中。每個專門性的法的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之總和,即構成法的綜合部門的調整對象。法的綜合部門,一般總有一部基本法律,從其調整對象的全局出發,規定基本的調整原則、制度和方法;這些原則、制度和方法,對其所包含的各專門性的法的部門,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同時,各個專門性的法的部門之間的關係,又表現為既彼此區別、相互獨立,又普遍聯繫、密切配合,從而保證法的綜合部門的統一的整體功能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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