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子部門

法的子部門,在法的部門裡,由部門的基本法律所統率的、調整某個特定範圍社會關係的專門性的法的部門,稱為法的子部門。比如在中國環境保護法這個法的綜合部門裡,水污染防治法部門、大氣污染防治法部門、海洋環境保護法部門等專門性的法的部門,即為環境保護法這個法的部門的子部門。每個法的子部門,都有特定範圍的社會關係作為調整對象,而且都有各具特色的調整原則、制度、權利義務內容、爭議處理程式,以及處罰違法的責任形式,等等。法的子部門彼此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每個法的子部門又都是其所屬的部門的有機組成部分,這就要求:(1)法的子部門必須接受法的部門的基本法律的制約和協調,其任何法律規範的內容,都不得與基本法律的原則、制度、規定等相牴觸。(2)各個法的子部門之間,在調整範圍上應儘量避免交又重複,在具體的調整原則、制度和權利義務內容方面,亦不得彼此衝突、互相矛盾。法的子部門雖然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特定的、有限的,但有時,隨著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能力的不斷提高,或者社會關係本身的發展變化,仍有必要將這些社會關係再行劃分為若干部分,並且通過立法,由相應的、更加專門化的實施細則和單行法規予以調整。以更加便於執行和實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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