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門法學

跨部門法學以各部門法之間具有共同性的問題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隨著科學技術革命的興起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形成了一股科學的整體化浪潮,交叉學科層出不窮,現代法學體系中各分支學科也和其他學科相互綜合,形成新學科。而其中各部門法學之間的相互交叉、相互滲透和相互融合,便形成跨部門法學。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邊緣部門法學,由兩個或三個法律部門相互交叉、滲透而在邊緣地帶形成的新學科,如經濟刑法學,涉外經濟法學;二是橫斷部門法學,以各部門法學的結構、層次的某一共同點為研究對象的新學科,如衝突法學;三是綜合部門法學,以特定的具體問題或任務、目標為研究對象,對一系列具有相互聯繫的眾多層次加以綜合而形成的新學科,如環境保護法學。隨著社會關係的日益發展和學科建設的不斷完善,跨部門法學的內容和形式都將不斷地得到豐富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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