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內在協調

法律體系的基本術語,指的是:一個國家各項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內在協調
  • 概念:一個國家各項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繫
法的內在協調,法本身內部關係的配合適當、和諧統一。就一國的法的體系而言,無論其整體或部分,立法時所堅持的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基本精神和原則等,應該是統一的和一貫的。這是法的內在協調的基本保證。在法的體系中,憲法是根本法,居於最高層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下各層次的法律、法規、規章、判例、習慣等法的表現形式,從原則到內容,均不得與憲法規定的原則及有關內容相牴觸,否則必須廢止或修改,以切實保證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根本法的地位。這是法的內在協調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法的內在協調的關鍵。法的體系的全部法律規範,除有因效力等級高低而決定的層次之分外,還有因調整對象不同而決定的部門之別。而且,由於現實社會生活廣泛而複雜,使得在法的體系內部,國家法的、民法的、刑法的、行政法的、婚姻家庭法的等等法的部門林立。法的部門與部門之間,在調整對象、調整原則和方法、法律制度、權利義務的內容等方面的關係,應該是既相互區別、彼此制約,又相互補充、密切合作,在憲法的統領之下,共同實現法的體系的整體功能。這是法的內在協調的核心內容。法的內在協調,還表現在實體法與程式法之間的協調;基本法律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判例等之間的協調;法的原則規定與具體規定、變通規定之間的協調;前法與後法之間的協調;具體規範中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協調,以及違法行為與處罰的種類及強度之間的協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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