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的基本術語,指的是:一個國家各項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內在協調
- 概念:一個國家各項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繫
法律體系的基本術語,指的是:一個國家各項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繫
法律體系的基本術語,指的是:一個國家各項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繫法的內在協調,法本身內部關係的配合適當、和諧統一。就一國的法的體系而言,無論其整體或部分,立法時所堅持的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基本精神和原則等,應該是統一的和一貫的...
法自身的價值是法的工具性價值的水平和質量的指示器。法的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與權利義務的內在聯繫、公開性、統一性、穩定性、評價性等一系列最基本的優秀特質,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關係規範性、秩序化的基本需要。
法不是由空洞的普遍性所構成。作為特定的客觀實證法的普遍抽象,它本身就是特殊的存在,是一個特殊的類。在法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包含有普遍與特殊的對立統一,全體的普遍包含在發展過程的各個環節的特殊之中。法的內在矛盾性是客觀存在...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另有法律體系的特徵 1、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包括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2、它是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
立法總是時代的反映,作為立法的內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則,總要隨著時嬗進而嬗進。每一大的歷史時代,甚至每一歷史時期的不同階級,都會有相應的立法原則。如西歐中世紀產生了神學世界觀作為立法指導思想,以及由這個思想的一些原理、觀點...
但法律信息本身並不能保證社會關係參加者做出與法律價值相協調,為社會所認可的行為,因而,在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和在法學教育中,不但要傳遞法律信息,更重要的是力求把凝結在法律制度中的價值因素,轉化為行為者的內在信仰並付諸自覺的...
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兩家)爭論的問題之一。這一時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後來的思想家有深遠影響。春秋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已從習慣法向成文法、從秘密法向公開法發展。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
因此,將激烈程度相當輕微的社會衝突納入至行政調解範圍之內,而將其他激烈的社會衝突納入到行政扣留乃至刑事制裁範疇之列,在實現節省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資源目的的同時,既保障了社會衝突的解決,也實現了社會衝突解決機制內在的協調。原則...
實際上,“包裹立法”形式在國外經常使用。鄭淑娜介紹說,奧地利曾在一個法律案中修改了98件法律。“在大陸法系國家,這是一個常用的方法,有利於提高立法效率、促進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統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後,大量的...
鑒於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價值、功能上具有一致性,統一立法有利於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協調與促進。其優點主要表現為:第一,單一立法例突出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共性,立法、執法和司法時容易實現兩法的內在聯繫。...
權利失效原則若產生權利本體消滅的效力,必然會破壞法律制度內在的協調與平衡,為立法技術、司法技術所不容。進而認為,這種抗辯權是永久的、完全的。“永久”是為了維護這一原則的出發點—保護正當合理的對安定性的期待。同時也為了達成...
4、協調性。在設計部門法時,一定做到使公法與私法、國家法與社會法、實體法與程式法等協調發展。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過去長時期只重視公法、國家法和實體法的部門建設,而輕視私法、社會法和程式法部門的建設,造成...
法的整合作用的這兩個方面是相互聯繫的,法的內部整合要服從於外部整合。恩格斯指出:“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法發展’的...
一、法律行為的內在方面 法律行為是指受法律控制和調整的,用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因而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對法律行為,應從動機、目的和認知能力等內在方面進行認識。二、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為應從舉動、手段和效果等外在方面進行認識...
中國法制建設所經歷的各個階段,從設定到完善,所包含的各個方面的內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法治理論的最新成果。它深刻回答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價值功能、內在要求、基本原則、...
財政健全主義著眼於財政的安全穩健,財政平等主義著眼於財政的公平合理。這四個基本原則雖然獨立表述,但相互間仍然存在內在的聯繫。總體而言,財政民主主義是現代社會整個財政法的基礎,它在財政法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一般認為,對法律原則可分為四類:第一種是關係法律全體的原則,如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的原則;第二種是作為制度的根據的在學問中所主張的原則,如私法自治的原則;第三種,表明民法典內在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如一切人權利能力平等、...
法治的另一個內在要求是權責對等,法治首先要約束政府權力,也意味著合理減輕了政府的責任。我們說政府應當是有限政府,是說政府行使權力的範圍是有限的,不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每個角落都嚴加“看管”,同時政府履行的保障責任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