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立法例是將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合併統一立法的立法模式。這種立法模式的特點是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統一納入一個法律當中,並設立統一的執法機構。鑒於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價值、功能上具有一致性,統一立法有利於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協調與促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一立法例
- 釋義:將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合併統一立法的立法模式
其優點主要表現為:第一,單一立法例突出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共性,立法、執法和司法時容易實現兩法的內在聯繫。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統一性,反壟斷法實現的是競爭自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實現的是競爭公平,競爭自由與競爭公平本身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相輔相成。而實行二元立法例的國家,在競爭法的具體的執法過程中,適用其中的一個法律時往往會同時考慮另一個法律的規定和精神,而單一立法例在立法時就可以注意到兩法之間的內在聯繫,使二者形成有機聯繫的整體,這非常有助於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互之間的配合。第二,單一立法例有利於加強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執法力度。由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很明顯的侵權性,因此法律救濟以民事救濟為主,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為輔。單一立法例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規定了統一的競爭主管機關,間接地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