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學堂

法政學堂,清末培養法政人才的學校。分官立、私立兩種。光緒三十一年(1905)春修律大臣伍廷芳等為準備實施新法,對在職人員普及近代法律知識,奏設法律學堂於北京。此為法政學堂單獨設立之始。同年秋,直隸率先改課吏館為法政學堂,為地方設立法政學堂之始。三十二年學部準御史喬樹楠奏,令各省仿直隸成例,一律設立。三十三年清政府就原進士館舊址改設京師法政學堂,頒布其章程,令各地仿照辦理。

私立法政學堂最早出現在浙江,即寧波法政學堂、東湖(紹興)法政學堂。宣統二年(1910) 浙江巡撫增韞奏請變通原《奏定學堂章程·學務綱要》不準私立學堂專習法政之規定。學部奏準,並令推廣。時因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需懂政法知識之新官吏;另科舉廢除,法政學堂不啻為新的升官捷徑,獲大發展。至 1912 年,全國共設 64 所,遙居各專門學堂數之首。民國後改名法政學校。有識之士對此變相做官熱多有批評。政府也採取限制措施,如 1913 年教育部通令各省私立法政學堂酌量停辦或改為講習科。法政學堂數日趨減少,至 1925 年僅剩 11 所。 1929 年 12 月、1930 年 4 月國民政府頒布《修正司法院監督國立大學法律科規程》和《修正司法院特許私立法政學校設立規程》, 規定:國立大學法律科之課程、編制及其研究指導,由司法院直接監督;各私立法政學堂,已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及開辦者,應轉請司法院備案,新申請設立、變更、停辦者,一律由教育部轉送司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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