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的社會契約論

法律起源的社會契約論,認為法的產生是人們互相締結契約的派生物的一種理論。作為一種系統化、理論化的“社會契約論”,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要求剷除封建君主專制,建立資產階級“理性王國”的需要而提出的。其主要代表人物在荷蘭有胡果·格老秀斯(1583——1645年)、涅狄克特·斯賓諾莎(1632——1677年),在英國有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約翰·洛克(1632—1704年),在法國有讓·雅克·盧梭(1712—1778年)等。他們的基本觀點認為,法律的產生是社會契約的結果。人們原先是處於自然狀態中,受人類的“理性”、“正義”的“自然法”支配。後來,在自然狀態中人們經過協定,締結契約而建立了國家,國家根據“自然法”制定了“人定法”。但是,由於他們對自然狀態的理解不同,各自的政治主張不完全相同,因而他們所說的契約的具體內容都帶有不同的政治色彩,目的在於為某種自己主觀構想的資產階級國家形式作論證。這種理論,否認君權是神授的,否認法是基於神的意志而產生的,因而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曾起過一定的歷史進步作用,是資產階級用來反對封建制度,奪取政權的思想武器。但它畢竟是反科學的,它所描繪的國家產生以前的社會狀態,以及在這種社會狀態中人們締結契約的行為,完全是一種主觀主義的虛構。這種理論把法看作是超階級的為一切人謀利益的維護公共秩序的手段,顯然掩蓋了法的階級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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