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的民族精神論,認為法的產生是民族精神的體現的一種理論。出現於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的德國。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古斯塔夫·胡果(1764一1844)、卡爾·薩維尼(1779——1861)、喬治·弗里德里希·普赫塔(1798—1846年)。他們認為,法不是外面或某些人從上面強加於社會的,而是由社會內部蘊藏的“民族精神”中生長出來的。如胡果說:“法律是民族意識的有機產物”;薩維尼認為,生產法的真正動力不是立法者的意志,而是社會內部某種隱蔽的、不易覺察的“民族精神”作用的結果,立法者不過是把自發的逐漸形成的某種原則,記錄下來而已。普赫塔則認為,法律的產生是從習慣法派生出來的,而習慣法又是從民族精神里生長出來的。因此,習慣法是至高無上的最理想的法律。他們還認為,隨著民族精神的運動,法律也在自發地逐步的進化。這種理論,著眼於社會內部、沒有把法看成是由人任意臆造的,這是應該予以肯定的。但是否定經濟發展的決定性作用,把形成法的真實原因歸結為某種神秘莫測的“民族精神”,並且崇尚習慣法,反對通過立法修改現行的法律,制定統一的法典,實際上是反對對封建制度作根本的變革,在理論上是唯心的,在政治上是保守甚至是反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