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的社會心理論,把法的產生歸結為人們固有的心理因素的一種理論。這種資產階級心理法學理論,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塔爾德(1843—1904年),俄國的彼得拉任斯基(1867——1931年)等。他們認為,法律的產生是由於心理的原因,是“心理現象”。一切法律上的禁令和許可,都是心理體驗的結果。如塔爾德把社會上的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少數天才的發明者,另一類是為數眾多的模仿者。他認為法是在模仿者即被統治者的服從的基礎上產生的。彼得拉任斯基則把法分為直覺法和現實法。直覺法是個人或集團對各種情況作出的心理反映;現實法是國家制定的一種規範性的行為模式。法律秩序的基礎是直覺法而不是現實法。這是一種極端唯心主義的理論,它把法說成是不依賴於社會經濟制度的、純粹心理的產物,歪曲法產生的真實原因,目的在於論證統治與服從是人類心理的要求,藉此粉飾資產階級統治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