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量

法律能量是法律在調整社會關係、組織社會活動等方面的力度,是國家強制力的表現。

法律能量,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組織社會活動的能力。從性質上說,法律能量有賴於國家力量,是國家強制力的表現,但不是僅靠國家強制力,不等同於國家強制力,法律能量主要依靠法律適合社會生活需要的程度。法律能量還具有法律的特徵,它是按法律規範的要求而運用的國家力量,既表現了法律對國家強制力的依賴,也表現了使用國家強制力的規範化、合法化。構成法律能量的因素有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意識形態因素,可分為:(1)用於法律活動的軍隊、警察、法官、檢察官、行政官員等人員的數量(包括素質);(2)國家投入法律活動的物質財富。這些財富保證了上述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提供了由法律直接分配的社會福利,提供了打擊違法犯罪的各種手段、設施;(3)用於法律活動的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的結合狀況,包括國家法律工作機構的數量、分布、人員配置、裝備,工作機構之間配合狀況,各工作機構內部結構及工作程式等方面是否適宜;(4)法律規範在技術上是否合理,法的內容是否正確反映了該社會社會生活的需要和統治階級的利益,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觀是否為社會中多數人特別是執法人員所接受。這一因素決定了能否把執法人員凝聚起來,轉為國家的力量。上述因素的量的狀況和結合狀況,決定了法律能量的大小,凡人力、物力數量不足,或結合狀況不佳都會表現為法律能量不足,法律無法調整應被調整的社會關係。要保證法律具有足夠的調整社會關係的能量,除了立法本身應科學外,還應投入足夠的人力和物力用於執法活動,並根據對社會關係調整的需要,對人力和物力的結合作出最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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