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態度

法律態度,是指人們對一定的法律現象穩定的思想和心理傾向。由人們的法律認識、法律情感和法律行為意志等要素構成。法律認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法的本質、法的作用等方面的了解,以及對法律所作的價值評價,主要來源於人們的社會生活實踐;法律情感是人們對一定法律現象的好惡傾向;法律行為意志是人們選擇和控制自己一定法律行為的自覺意識和思想力量。法律態度通過人們的法律行為表現出來。

法律規範,是指由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法律規範從統治階級的利益出發,把現實的社會關係抽象地概括為一般規範,是比較定型的、反覆適用的、基本的行為規則。它賦予社會關係參加者某種法律權利,並為他們規定一定的法律義務。在邏輯上有三個組成部分:假定、處理、制裁。從邏輯上看,法律規範必須由三個因素組成,才符合法的特殊屬性。法律規範不等同於法律條文。一個法律條文不一定包括法律規範的所有三個因素,而一個法律規範可以表述在幾個法律條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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