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辭學

法律修辭學,修辭學與法學相互溝通滲透所形成的一門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修辭學
  • 外文名:legal rhetoric
  • 所屬學科:法學
其研究的範圍比較廣泛,主要是探索修辭學在法律實踐中的具體運用,總結和概括法律修辭的一般原理、規律、比如、如何恰當地選用和安排法律辭語、辭格、辭趣;如何充分調動並創造各種修辭手段和技巧,貼切、準確地表達立法者的立法意旨並使公眾易於接受等。此外,從比較的角度來看,法律修辭學還研究一般語言修辭與法律語言修辭的異同,不同國家或民族的法律修辭的風格,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法律修辭或同一時期不同部門的法律修辭的特點等。這些內容既涉及到普通修辭學的原理,也與法律學科的知識密切相關。因此,法律修辭學可看作是普通修辭學的一個分支。它具有套用學科、邊緣學科的明顯特性。修辭學已有兩千多年歷史,古代希臘、羅馬以及古代中國與印度等,就曾經有過令人矚目的建樹,特別是在闡釋書面文獻的語言事實和研究文采方面、積累了相當豐富的材料。但是,把修辭學基本原理真正套用到法律實踐中,建立法律修辭學這門獨立的學科,是晚近幾十年的事情。在這方面、英國的格蘭維爾·威廉斯(1911一),美國的活爾特·普羅伯特(1925一),比利時的佩雷爾曼等是積極的倡導者和實踐者,他們的有關論著產生過比較廣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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