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庫縣最佳化投資環境若干意見

《法庫縣最佳化投資環境若干意見》是法庫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庫縣最佳化投資環境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法庫縣人民政府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為最佳化我縣投資環境,建立優質高效的投資服務體系,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 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檔案全文

一、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第一條 涉及審批事項的行政機關“進廳率”要達到100%,由“大廳”一個視窗對外集中、公開辦理審批事項,杜絕廳外審批。
第二條 對能夠立即辦結的審批事項要當即辦結,行政審批“即辦率”要達到90%以上;不能立即辦結的,要在承諾期限內辦結。
第三條 各行政機關向辦事大廳派駐首席代表,全權負責組織和協調與審批相關的事項。
第四條 對重大項目設立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式,在期限內未能辦理的,即默認為許可。
第五條 縣政府責成行政審批辦事大廳對投資企業車輛發放“綠卡”,對一般違章進行批評教育,公安交警、交通管理、農機監理等部門不扣車、不繳證、不罰款。
二、規範收費和檢查行為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收取其他費用。凡彈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第七條 經物價部門核准的納入行政審批辦事大廳辦理事項的收費項目,一律在行政審批辦事大廳公開並通過專門收費視窗集中收繳。
第八條 由監察局對全縣現有的公安、交通、工商、養路費征稽、農機、衛生防疫等執法主體進行梳理,從源頭上杜絕交叉執法、重複執法和越權執法。對違章行為以教育為主,確需罰款的,罰沒款必須上繳到縣財政指定的賬戶。嚴禁各部門下達罰款指標;對侵占、私分罰沒款的除予以辭退外,交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規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對企業的年度行政檢查工作計畫。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不得重複檢查、收費和罰款。執法人員檢查時,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吃請或饋贈。
第十條 實行“首錯不罰”制度,對企業的一般性違規行為,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採取批評教育、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進行督促糾正。按規定必須罰款的,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三、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 各行政機關要建立主要領導責任制,切實抓好本機關加強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投資環境方面的工作。其工作情況將作為本單位及主要領導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強化服務理念,嚴肅工作紀律,嚴守作息時間,班上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工作作風不勝任本職工作的,所在單位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輪崗交流或進行離崗培訓,受訓期滿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四、加大社會治安整治力度
第十四條 加大對“黑惡勢力”的打擊力度,對向企業敲詐勒索、強買強賣、干擾施工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投資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不法行為,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第一時間採取行動,依法從速解決。
第十五條 政法機關對涉及投資者的民事、經濟、刑事、執行等案件的裁判和處理工作,要在法定的最短時限內辦結。
五、健全投訴處理機制
第十六條 相關行政機關設立投訴熱線,投資者認為機關服務人員和執法人員行為不當的,可向其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要在5日內向投訴者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七條 投資者對主管部門不予書面答覆或認為答覆不合理的,可以通過政風行風熱線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部門依規從速解釋和處理投訴問題,並追究不作為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成立法庫縣最佳化投資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監察局,負責對各部門的執法、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及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評議,對測評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督促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有縣領導參加的企業家座談會,切實解決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一條 對破壞投資環境的行為,一經查實,由組織、監察、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加強輿論監督和典型宣傳,營造“人人是法庫形象、人人是發展環境”的良好氛圍。
七、其它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機關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本機關最佳化投資環境實施細則,報法庫縣最佳化投資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由法庫縣最佳化投資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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