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救濟

法定救濟,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違反該法時的救濟手段。行政法上常見的法定救濟手段有抗訴、處罰、代執行等。英國法律的原則確定:法定救濟不排除司法審査的救濟。但該原則的套用又依情形而不同。法定救濟和司法審査的救濟所要達到的目的有時不同,當然不能排除司法審査;在目的相同時,這是兩種並存的救濟,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種救濟;法院對於是否給予司法審查救濟有裁量權。

救濟包括民間救濟和政府救濟。民間救濟由個人或單位提供,這類救濟純粹是一種施捨行為,一種慈善行為;而政府救濟屬於社會行為,通常被稱為社會救濟。
社會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社會救濟源於中世紀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工作,如資遣國民黨軍隊散兵游勇,接收、改造舊社會慈善團體,收容和改造菸民、遊民、妓女,救濟城市失業工人和貧民,以及安置孤老殘幼、遣送外流農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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