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的一般科學方法

法學研究的一般科學方法,法學研究中運用的一切科學或至少絕大多數科學普遍運用的方法。如分析和綜合、演繹和歸納、類比、比較、系統方法、結構功能方法、從具體到抽象和從抽象到具體等等。哲學方法本來是認識對象最普遍、最一般的方法,但由於它是整個方法論的核心和基礎,在法學方法體系中占特殊重要地位,學者們通常把它單獨劃分出來。數學的方法、形式邏輯的方法,本來也是一般的方法,但由於它們都各自與特殊的科學部門聯繫最緊密,有的學者把它們劃歸特殊的科學方法(數學的方法、解釋法的形式邏輯方法)。控制論、資訊理論、耗散結構論、模擬等方法,也是一般的科學方法,由於這些方法反映了科學技術的新成就,也由於它們在法學研究中運用的歷史較短,經驗還不多,不少著作把這類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單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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