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的社會主義

《法學家的社會主義》1886年11月—12月由考茨基按恩格斯的指示執筆寫成的,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這是恩格斯晚年的一篇重要的法學著作,它進一步深化了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1)不同歷史時期與三種世界觀相應的三種法律觀。第一代是中世紀的神學世界觀,宗教把世俗的封建國家制度神聖化,教會信條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發點和基礎。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是由教會批准的,因此曾被認為是教會和教條所創造的。
與此相適應的中世紀的法律觀,也就是神學法律觀。其特點是法學成為神學的奴婢,教會信條成為法律的淵源。第二代是現代資產階級的法學世界觀。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代替教條和神權的是人權,代替教會的是國家”。在這種條件下,人們認為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是以權利為根據並由國家的法律所規定的。與此相適應,資產階級法律觀的特點是:“這些法律準則不是從經濟事實中產生的”,相反,是法律準則產生經濟事實。由於平等化是商品交往形式的產物和要求,“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資產階級的決戰口號”。這種立足於“權利基礎”的法學世界觀,在反對封建的神學的世界觀中曾經起過進步的作用。無產階級也曾利用它作為自己的鬥爭武器,但無濟於事。第三代是無產階級為爭取解放而尋求的新的世界觀。這種世界觀表明,人們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學、宗教等等觀念,歸根到底都是從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從他們的生產方式和產品交換方式中引導出來的。這就是歷史唯物主義的法律觀。從歷史發展的進程看,不同時代世界觀的演變的總趨勢是:從中世紀的神權一一資產階級人權(核心是私有財產權)一→社會主義社會的人民主權。與此相適應,法律觀的演變的總趨勢是:封建的等級特權—→資產階級法宣揚在法律上的平等(形式平等)一→社會主義的平等包括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2)任何階級只有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實現自己的利益要求,而實際關係的不同決定了法權要求並不完全相同。資產階級法學家門格爾歪曲馬克思主義學說,把全部社會主義理論歸結為三個簡單的法學口號或三種基本權利,這就是:十足勞動收入權;生存權;勞動權。其實,馬克思主義的側重點是對特定時代的一定製度、占有方式、社會階級產生的歷史正當性的探討,而對法權的考察是次要的。因為,法權始終只是某一特定社會的經濟條件的反映。比如,勞動權固然重要,卻只是一種臨時性的要求,是“初次概括無產階級各種要求的笨拙公式”。門格爾用法學世界觀的眼界來解釋馬克思主義新的世界觀,只會流於極端的狹隘。但是;“當然這並不是說,社會主義者拒絕提出一定的法權要求。一個積極的社會主義政黨,如同一般任何政黨那樣,不提出這樣的要求是不可能的。從某一階級的共同利益中產生的要求,只有通過下述辦法才能實現,而由這一階級奪取政權,並用法律的形式賦予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個進行鬥爭的階級都必須在綱領中用法權要求的形式來表述自己的要求。”歷史上每個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後,都面臨著艱巨的立法任務。但是,每個階級的要求在社會和政治的改造進程中不斷變化;在每個國家中,由於各自的特點和社會發展的水平,這些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各個政黨提出的法權要求,儘管最終目的完全一致,但在各個時代和各個民族中並不完全相同。它們是可變因素,並且有時重新修改。這種情況在不同國家和社會主義政黨那裡,都可以看到。“在進行這種修改時考慮到的是實際關係;相反,在現存的社會主義政黨中還沒有一個政黨想到要從自己的綱領中造出一個新的法哲學來,就是在將來也不會想到要這樣做。”即由於實際社會關係的不同,每個國家的法制不能不具有自己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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