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

《法國民法典》第二卷“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第三編“用益權、使用權與居住權”第一章“用益權”(第578—624條)共規定57個條文,主要涉及內容分四部分

《法國民法典》第二卷“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第三編“用益權、使用權與居住權”第一章“用益權”(第578—624條)共規定57個條文,主要涉及內容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第578一581條)內容為用益權的性質和概念、用益權設立方式、用益權的設立條件、用益權標的物範圍;第二部分即第一節“用益權人的權利”(第582一599條〕;第三部分即第二節“用益權人的義務“(第600—616條);第四部分即第三節“用益權的消滅”(第617—624條)。《法國民法典》第581條規定:“用益權得就各種動產或不動產設立之。”顯然,依該條規定,在農用土地上可設立用益權。法國農用土地用益權流轉法律規定的內容,可見《法國民法典》第595條規定:“用益權人得自己享有其權利,或者向他人出租其權利,或者甚至出賣或無償轉讓其權利。”第2118條規定,用益權可以成為抵押權的標的。
因此,法國農用土地用益權流轉包括:出租、出賣、無償轉讓、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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