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特別高等法院,區別於法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特殊司法機構。是指由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每次全部或部分改選後,從各自的議員中分別選出12名正式法官和6名侯補法官組成。並從正式法官中以秘密投票方式選一名院長和二名副院長。法官任期與議員任期相同。根據法國憲法第68條規定,總統犯有判國罪、部長一級的政府成員在執行職務中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均由特別高等法院審理。
對前者的審理,必須先由兩院議員公開投票表決,並各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決議,方能提出控告。對後者的審理,則每年從最高法院中選出五名正式成員組成預審委員會。同樣要求由兩院議員公開投票表決,得到多數通過始可提起控訴。特別高等法院的各項決定,一般情況下不得抗訴,也不準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