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專利法,是指法國於1791年頒布第一部專利法。現行的專利法於1968年頒布,1978年對該法作了修改。主要特點是在專利審査上採用登記制度。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專利局不對申請是否符合賦予專利的條件進行實質審査,只要申請在形式上符合規定的要求,即登記頒布。因此又被稱為形式審査制或不審査制。登記制從專利申請到頒布的周期短,能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但由於登記制不對申請的技術內容進行實質的審査,因此質量往往不髙。法國發明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有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前者的保護期20年,後者為6年。外觀設計另有專門法規予以保護。
授予專利的條件有:(1)新穎性。規定凡在申請專利日前通過文字或口頭說明,或通過使用,或通過任何其他手輯,已為公眾所知曉的構成已知技術,喪失了新穎性。(2)創造性。規定經專業人員認為,某項發明顯然不是從已知技術中推演出來的,則此項發明才能視為具有創造性。實用性。要求發明可以用於工業生產。關於專利的審査,法國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査。審查申請是否包括了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件、說明書等。上述檔案齊備的給予申請日和登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