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增值稅

法國增值稅指法國政府對所有經濟活動課徵的一種流轉稅。它始征於1954年,用以代替多階段重複課徵的營業稅。法國是國際上始創增值稅的國家,自正式施行增值稅以來,已作過多次修改完善。現行徵稅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包括所有的經濟活動,即不但商業和工業活動要繳納增值稅,而且採礦企業、農業、自由職業者以及民用和管理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是獨立地、經常或偶然地從事一種或多種應納增值稅的交易活動的所有人員,而不論其法律身份或性質以及在其他稅收中的地位。稅率分為正常稅率、中間稅率、減低稅率、增加稅率、超低稅率五種。

正常稅率2014年最新規定為20%,適用於所有未獲豁免的、不適用中間稅率、減低稅率和增加稅率的交易; 中間稅率與正常稅率無實質差別,適用於能源產品、森林產品和某些糧食產品; 減低稅率為7 %,適用於合格的工廠食堂提供的飲食,戲院、跑馬場、音樂廳等的表演,乘客的運送,藥品、書籍等; 增加稅率為33.3%,適用於某些特別列舉的新產品或舊產品的採購、進口、銷售、運送、手續費、經紀費和臨時工費用的業務; 超低稅率為5.5%,主要適用於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免稅交易主要有: 非自僱人員所從事的交易; 一些公共機關從事的交易;許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交易;用於社會目的的交易;金融交易和某些特別列舉的交易;部分進口交易和出口交易等。法國增值稅採用購進扣稅法計稅,以進貨發票上所列 的稅額為計算抵扣稅額的依據。但下列情況一般不能獲得抵扣: 購買不屬於必要經營費用的商品和勞務; 基本上屬於私人性質的費用;便利設施費用;禮品及按非實際價格出售的產品和同類的服務; 一些燃料產品及其他不得抵扣的費用。徵收方法一般採用按月預繳、年終申報清繳制度。納稅人各期繳納稅款,可用購買特別“政府債券”的方式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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