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表

增值表(Value-added Statement)是計算和反映增值額的會計報表。它首先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出現在英國的公司報表中。法國根據新的法蘭西公司法令,規定凡職工人數在250人以上的公用必須編制年度增值表,報送工人委員會、工會代表和法國勞工部。其後,荷蘭、聯邦德國、丹麥、義大利、挪威、瑞士等國公司亦紛紛編制,有的並向社會公布,並把增值表的編制視為是一種社會責任會計。直接受英國會計實踐影響的大英國協國家,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印度等國,也有不少公司編制該表。據不完全統計,到80年代初期,大英國協國家中規模最大的公司,主動地把增值表列入財務報表體系的,幾乎已達1/3。但在美國,增值表尚未普遍流行。

增值表反映增值的形成來源及分配去向。表的上半部分反映增值的形成,下半部分反映增值的分配。銷售收入減去外購材料和勞務以及折舊(此項也可以不減)為增值的形成來源;政府所得、職工所得、投資者所得及公司所得等為增值的分配去向。將折舊作為增值形成的減項算出的增值額稱為增值淨額,由此編制的增值表也稱為增值淨額概念下的增值表或增值總額表。
增值表與利潤表既有相同或相惟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兩者都基於會計原則,所反映的收益或淨收益,都可以說明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不同之處是兩者的著眼點不同。利潤表著眼表股東權益,視股東為企業的最終的受益者。而增值表著眼於參與企業活動的各個方面,如職工、貸款者、政府等,他們與股東一樣,都是企業受益者。謀求參與企業活動的各個方面的共同利益,是編制增值表的主要目的。也即增值是為全體受益者計算的而不只是為投入資本的股東而計算的。另外,利潤表只適用於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亦即只有企業才需要編制利潤表;而增值表的編制並不限於企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非盈利組織同樣也可以編制增值表。
增值稅與增值表兩者所指的增值的概念上是一致的。但增值額是除利潤外考核企業經營成果的一個指標。而增值稅是企業就增額部分繳納的一種流轉稅。編制增值表的企業,未必繳納增值稅;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也不一定要編制增值表。就是既繳納增值稅,又編制增值表,增值表的內容也未必和納稅的要求完全一致。因為稅法的規定往往比較具體,例如有判別稅率,有免稅和零稅等規定。而增值表有它自己要反映的內容。除此之外,增值稅的徵收對象只是盈利性的企業或公司,而增值表的編制可以盈利性的企業或公司,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的政府或事業單位。
增值的作用 增值表的作用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增值表擴大了計算企業獲益的視野。與傳統的利潤表相比,利潤只計算所有者或股東的所得。而增值表計算的是整個企業的所得,它歸屬於所有有權分得它一定份額的各個方面,包括職工、政府、債權人、股東等。增值表立足於社會,反映企業對社會作出的貢獻。(2)增值額反映了企業在一定時期所得營業收入相對於物質消耗的關係。如果其他因素不變,每單位物質消耗所產生的增值額越大,說明企業的“生產率”越高,經營管理的效益越好。(3)根據增值表的資料,可以算出很多有用的比例。例如,薪金與增值額的比例,可以說明職工所得在整個企業所得中所占的比例。再如,稅款與增值額的比例、銷售與增值額的比例、全年平均投資與增值額的比例,等等。這些比例都可以幫助信息使用者作出有關的決策。(4)增值額是衡量企業規模和重要性的一個較好指標。可以用來衡量企業規模與重要性的指標有很多,但它們都在不同程度上帶有各自的缺陷。例如銷售收入,其絕大部分只不過是回收轉售商品的成本。再如投入資本淨額,它不能顧及企業資本結構上的差異。還如職工人數,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規模和重要性會被不適當地誇大。相比之下,以反映企業增值形成成及其分配的增值表作為衡量企業規模和重要性的單項指標,具有其獨特的好處。(5)提供增值額信息,有助於促使職工更加勤奮地工作。因為是分享增值,而不是被支付勞動報酬的的。(6)根據增值額,可以輕易實施“”生產率“”資金辦法,即規定工資薪金與增值額標準的比例,超標準給資超額越大,給獎越多的獎勵辦法,促使職工加倍努力工作。
但也有人不造成編制增值表,其理由主要是:(1)增值表與利潤表並舉,往往會使不熟悉財務與會計的人士感到困惑,覺得不好理解。在增值額有所增長而利潤卻有所下降,或者增值額為正數而利潤卻為負數時,尤其如此。而這些情況又並非屬於罕見。(2)以增值額為依據,可能會使企業經理作出錯誤的決策。增值額作為衡量企業為社會作出貢獻的一個指標,乍看起來,似科企業追逐最大的增值額,優於追逐最大的利潤。其實不炙,單純以增值額來決策帶有片面性。如企業有一項建築工程需耗用材料40萬元,支付薪金25萬元。要否接受該承包?著眼於增值額,該項工程可使企業增值額增加20萬元(60萬元-40萬元-25萬元)。(3)按企業集團計算增值額時,往往不易確定企業集團的成員。在企業集團內部,上下左右,關係錯綜複雜,要正確計算其增值額確非易事。如在企業集團內部,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往往幾經轉手。再如企業集團中往往包含有獨立的金融機構,負責對集團內部成員貸放資金等。因為成員關係不明確,勉強計算增值,其結果是不足為信的。(4)增值表的內容與編制方法至今無準則可循。影響所及,使各企業計算的增值額可能出入很大,無法比較。
增值的形成 包括銷售收入、外購商品的勞務以及折舊三個方面。
銷售收入方面的主要問題有:(1)自製固定資產。有兩種做法:一是將新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價值貸記“銷售收入”科目,同時,這部分成本分別歸入增值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及“職工所得”等欄目。二是從以上各欄目扣除固定資產成本。在第一種做法下,增值額較高,較為合理。因為它反映了自製固定資產過程中,職工的努力所創造的財富。(2)長期契約工程。根據公認會計原則,長期契約工程可以採用全部完工法或完工進度法確認營業收入,增值表中長期契約工程營業收入的確認,也應遵循同樣的會計準則。(3)實物獎勵。公司可能會免費向職工提供各種實物,作為對職工的獎勵。如啤酒廠免費向職工提供啤酒、旅館免費向職工提供食品或居室等。此金額可貸記“銷售收入”科目,相應的借記“雇員津貼”科目,列入增值表的下半部分。但如果為數甚少,就不值得這么做。(4)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資源稅等。其處理方法與利潤表對各種流轉稅的處理方法一致。
外購商品和勞務方面應注意的問題有:(1)商品與勞務的範圍。商品僅指外購的原料、材料、燃料等,不包括外購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勞務不包括公司雇員提供的勞務。金融機構提供的勞務也不包括在內。(2)應計制的運用。此欄目包括的是應計的外購商品和勞務成本,而不是已付的外購成本。(3)資本性支出。應區分資本業務支出和經營業務支出。(4)消費稅。如果為數甚小,通常作為外購成本的一部分。否則,就在“外購商品和勞務”之後,單項列示。(5)租金。若為營業租賃,所付租金 列為“外購商品和勞務”。若為融資租賃,根據公認會計準則,承租方應在租賃日開始日,將租入資產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幾。在租期內,應確認融資利息,並隨資產耗用情況,計提折舊。企業應將確認的各期利息費用歸入“債權人所得”項下,所提折舊歸入“折舊”項下。由於採用應計制,支付租金與增值表的編制無直接關係。(6)壞賬。壞賬金額減去商品外購原料的金額,作為增值列示在增值表的上半部分;壞賬金額作為增值分配列示在表的下半部分。
折舊應否計入增值額的形成中,有不同的看法。若在增值額的形成中計入折舊,所得的增值額稱為增值淨額。若在增值額的形成中不計入折舊,所得的增值額稱為增值毛額。增值毛額具有以下優點:(1)增值毛額具有較大的客觀性,因為外購商品和功務支出是由客觀經濟業務決定的,而折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主觀判斷。(2)增值毛額下的增值表將折舊與留利並列,表明了企業可用於再投資的經營所得。(3)增值毛額與經濟學家偏愛的國民收入總額指標十分吻合。縱然增值毛額具有以上優點,但採用增值淨額的理由似乎更為充分:(1)折舊的性質和外購商品及外購勞務相同,也是生產經營中物質資料的消耗,因此外購商品、勞務要扣除,折舊也要扣除。(2)增值的分配是對企業增值的創造者作出貢獻的各個方面,如職工、債權人、政府、投資者等。採用增值毛額,似乎把固定資產也人格化了,這是令人費解的。(3)增值額是企業在一定期間從經營中獲得的收入和為經營活動而購買商品、取得勞務所發生的對外支出之間的差額。從這個性質上分析,如果不扣除折舊,就多計了增值額。按照增值毛額進行分配,勢必影響投入資本的完整。(4)從會計處理的一致性與配比原則來看,扣除的外購商品,實際上是外購而本期耗用的商品,而固定資產折舊事實上與外購而本期耗用的商品在性質上是一樣的。(5)從購銷雙方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增值淨額更容易讓人理解。例如,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項固定資產,乙公司增值額增加。如果甲公司的增值表計列增值毛額,則將甲乙兩公司的增值表合併,增值額就不等於零。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單純的購銷活動不會產生價值的增值,價值的增加只有在生產了產品或提供了勞務之後才產生。如果甲公司在增值表計列增值淨額,則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內,甲公司的增值額減少數恰好等於乙公司的增值額增加數。
增值的分配 分為職工所得、債權人所得、政府所得、股東所得和留利等方面。
職工所得欄目歸集的是與銷貨收入相關的人工成本。首先,此欄目應歸集的是應計而非實付的工資薪金等;其次,此欄目應歸集的是已銷產品而不是已完工但尚未出售產品的人工成本。在實際歸集中還應注意以下幾點:(1)職工工資的金額應是減除預扣工薪所得稅和職工應負擔的社會保險稅之前的金額。此外,還應加上企業支付的各種社會保險稅等。(2)應付給只有一個人的轉承包商的金額,應在“職工所得”項下列示,而非“外購商品和勞務”項下列示。(3)企業自製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資本化價值記入“銷售收入”項目中,若數額龐大,還應單獨列示。資本化價值中的原材料成本記入“外購商品和勞務”項目中,人工成本記入“職工所得”欄目。(4)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津貼,可以作為“銷售收入”欄目的一部分,同時設法計算出相應的“外購商品和勞務”、“職工所得”等。但這樣做過於主觀武斷,又過於煩瑣,金額不大時尤其如此。比較可行的辦法是仍將它們留在原先的欄目中。這樣,職工分享的增值額史包括職工工資、退休金以及企業為職工付出的各種社會保險稅等。
債權人所得有幾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將短期借款成本作為“外購商品和勞務”支出,長期借款成本列作“債權人所得”項下。顯然,後一種作法比較符合增值表賴以建立的集體概念。另外,應否將應收利息和應付利息合在一起,差額歸入“債權人”債權人所得,也是一個問題。一般來說,將應收利息單獨列作增值的加項,而“債權人所得”只包括應付利息比較合理,尤其是當應收利息數額龐大時。
政府所得方面主要涉及三個問題:(1)應納入此欄目的稅種主要有哪些?僅僅是企業所得稅,還是進一步有諸如增值稅、社會保險稅等其他稅種?一般認為,政府所得欄目應當排除所得稅等其他稅種?一般認為,政府所得欄目應當排除所得稅以外的所有稅種,只將企業所得稅納入其中。(2)如何處理政府撥款與補貼?政府撥款和補貼,無論是資本性的,還是收入性的,都應留在現有的賬目中,而不能作為所得稅的抵消項目。(3)應計制概念如何運用?當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不一致時,所得稅費用與應付所得稅不不相一致,差額為遞延所得稅。“政府所得”欄下應列示按應計制算得的所得稅費用。當遞延所得稅為數寵大時,遞延所得稅還應和本期應付或已付所得稅分開列示於“政府所得”欄下。
股東所得欄目的數據應注意以下幾點:(1)是本期宣布發放而非實際發放的股利數。(2)只包括現金股利、財產股利和股票股利等,不包括股票割、清算股利等。(3)財產股利應以所付財產的公允市價計價,而不能以它們的賬面價值計價。(4)代扣股利所得稅,也應包括其中。
留利欄目是企業的增值額減除以上四個方面的分享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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