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刑法

法國刑法

法國刑法,指《法國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的總稱。

法國現代刑法的制定始於法國革命,其制憲會議於1791年制定了《法國刑法典》,該法典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刑法理論為指導思想,以罪刑法定主義為基本原則,同時貫徹了罪刑等價、刑罰人道主義以及罪責自負等刑法原則;在體系上最先劃分了總則與分則,並把犯罪劃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對重罪規定了不允許法官有裁量餘地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大大縮小了適用死刑的範圍,並廢除了無期徒刑、殘害肢體的身體刑和沒收全部財產的刑罰。因此,該法典被稱為“過分寬大”的革命刑法。拿破崙發動政變並於1804年建立第一帝國之後,於1810年制定了新的刑法典,即《拿破崙刑法典》。該法典強化全面鎮壓,以重刑著稱。例如,恢復了無期徒刑、沒收全部財產刑;明顯增加了死刑的運用範圍;擴大法官的裁量權,對重罪採用相對法定刑。但該法典仍然保留了作為法國革命成果的罪刑法定主義、罪責自負等原則,並詳盡規定了犯罪構成要件。而且其立法技術也達到相當高度,體系完備,概念明確。因而該法典成為19世紀歐洲許多國家制定刑法的典範。法國現行刑法典由通則和4卷5個部分組成,共477條。“通則”規定了犯罪的分類(重罪、輕罪和違警罪)、未遂的可罰性和罪刑法定主義。第1卷“關於重、輕罪的刑罰及其效力”,規定了重罪、輕罪刑罰的種類,並對刑罰作了總則性規定。所規定的身體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流刑、有期徒刑、監禁及懲役;名譽刑包括驅逐出境及剝奪公民權;懲治刑包括於懲治場所的有期拘禁、停止一定的公民權、私權及親屬權。第3卷“關於重罪、輕罪之處罰、宥恕與刑事責任”,主要規定了共犯與責任能力等問題,共犯分為正犯與從犯兩種,對從犯“應處以與正犯相同之刑”。第3卷“重罪、輕罪及其處罰”,屬於刑法分則,分為“危害國家之重罪與輕罪”與“危害個人之重罪與輕罪”兩編,前者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非法群集罪、危害國憲的犯罪和妨害公共安寧的犯罪;後者包括侵害人身罪和侵害財產罪。第4卷“違警罪及其處罰”,規定了違警罪的刑罰種類,以及各種具體的違警行為及其法定刑。違警刑分為拘役、罰金和扣押物品的沒收。該法典自1811年1月1日施行以來,經過了多次修改和補充。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重要修改和補充有:1970年有關法律擴大了緩刑的適用範圍,制定了“刑事監護”的新措施;1975年有關法律增補了以消除受刑者復歸社會障礙的措施;1981年國民議會通過了廢除死刑的法律,將死刑相應地改為無期懲役或無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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