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近代刑法

日本近代刑法

明治政權建立後,最突出發展的法律部門是刑法。為了加強對勞動人民的統治,也為了對付反對資產階級改革的武士反對派,先後進行一系列的刑事立法。

明治維新後至二十世紀初日本資產階級地主集團刑法。主要法律淵源是一些刑事法典和單行刑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近代刑法
  • 時間:明治政權建立後
  • 目的:加強對勞動人民的統治等
  • 代表:暫行刑律,新律綱領,改定律例等
1868~1874年,1900年,1907年,

1868~1874年

這短短的七年中,明治政府頒布了三部刑法,即暫行刑律(1868年)、新律綱領(1871年)、改定律例(1874年),但這三部刑法都缺少資產階級的影響。
1880年
第一部資產階級類型的刑法典是1880年頒布的。這部刑法典由赴日本進行法典編纂指導工作的法國法學家保阿索那特主持起草,188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在日本稱之為“舊刑法”。該法有四編,共四百三十條。第一編總則,第二編侵犯公益的重罪、輕罪,第三編侵犯身體財產的重罪、輕罪,第四編違警罪;總則中規定了假釋、時效、緊急避難、自首減刑、再犯加重、數罪俱發的吸收原則、未遂減輕等;為了維護天皇專制制度,犯罪編中首次出現了侵犯皇室罪;為懲治自由民權運動,還規定了兇徒聚眾罪、抗拒官吏罪和侮辱官吏罪等;重罪的主刑有死刑、無期和有期徒刑、無期和有期流刑、重懲役、輕懲役、重禁獄、輕禁獄九種,輕罪的主刑為重禁錮、輕禁錮、罰金三種,違警罪的主刑為拘留、科料(罰款)兩種,附加刑有剝奪公權、停止公權、削除、監視、罰金、沒收六種。貫穿法典的中心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則,這在日本還是第一次。法典是以1810年法國刑法典為基礎,折衷了法國大革命後的啟蒙的功利主義和德國嚴格的絕對報應刑論而制定的,並不完全適合具有長期封建統治又經過明治維新這樣激烈動盪的日本國情,因而受到日本社會輿論的強烈責難,不久就進行了修改。

1900年

為鎮壓工農運動,針對政治結社頒布了治安警察法,以刑罰手段將人民的言論、集會、結社等行為完全置於警察的嚴密控制之下。

1907年

在修改1882年舊刑法典的基礎上,頒布了新刑法典,該法典兩篇共二百六十四條,在刑法的適用範圍、刑事責任年齡、刑罰種類及刑罰制度、量刑幅度、犯罪種類及具體罪名等方面,比舊刑法規定得全面而具體,極力維護天皇和地主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私有財產,殘酷鎮壓勞動人民的反抗鬥爭。與此同時,還頒布了《警察犯處罰金》,以代替舊刑法中的違警罪,公布了《陸軍刑法》和《海軍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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