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進行主辦公證員負責制試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根據公證工作改革的要求,為了改進、最佳化公證工作程式,明確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和公證質量。經研究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主辦公證員負責制的試點工作。現就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主辦公證員負責制是公證工作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公證處內部責任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核心內容是在公證處主任的領導下,明確主辦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的許可權和責任,在授權範圍內,免除審批環節,由主辦公證員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行公證處主任領導下的主辦公證員負責制對提高公證員素質和工作效率,保證公證質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公證服務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精心制定試點方案,選好試點單位和試點人員,認真組織實施。要及時掌握試點情況,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使之不斷完善和科學化,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為全面推行主辦公證員負責制打好堅實基礎。
二、推行主辦公證員負責制要本著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首先要抓好試點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先選擇2至3個條件較好的公證處(沿海省份及直轄市可以多些)進行試點。試點公證處的公證人員不應少於8人,其中公證員不應少於5人。試點公證處應制定試點實施辦法,要按公證事項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等因素,將主辦公證員承辦的公證事項分為必須審批和不需要審批兩類,要明確主辦公證員的產生辦法、對主辦公證員的要求、職責許可權和質量監督保證措施。試點實施辦法要報省級公證管理部門核准。經核准的試點實施辦法中明確的主辦公證員承辦的不需審批的公證事項,在試點期間暫不適用《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為保證公證質量,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應由易到難,隨著試點的深入逐步增加,不宜一下放開。
三、主辦公證員應從具備以下條件的公證員中選拔:
1品行端正,三年內未受過黨紀、政紀和職業紀律處分;
2辦證質量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錯、假證;
3具備良好的法律知識、社會知識和豐富的辦證經驗;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擔任公證員職務三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擔任公證員職務五年以上;或者擔任公證員職務十年以上。
試點公證處可根據本處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條件限制,但不得放寬上述條件限制。
四、試點公證處應建立健全公證質量保障機制。試點初期,每三個月應組織抽查主辦公證員辦結的不需審批的公證事項,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發現錯證的,應視情給予處理,情況嚴重或出具假證的,應取消該主辦公證員的資格。
五、試點公證處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處內每三個月總結一次,每半年要將試點情況及經驗教訓總結上報省級公證管理部門。省級公證管理部門應每半年將本省試點情況匯總上報我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試點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隨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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