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學說

法人學說,是指法人能夠成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理上的依據即法人本質的各種學說。18世紀以來,資產階級關於此學說主要有三種:“擬制說”、“否認說”、“實在說”。“擬制說”認為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必須有意思能力,故民事主體只能以自然人為限,非自然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權利主體,是因為法律的力量擬制的結果。這種學說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逐漸被代替。“否認說”認為任何社會組織只是個人的集合,從來沒有法人,社會組織的事務都應看作是全體個人的事務,執行事務的人應看作是全體個人的代表並非法人,於是自然人的人格代替了法人的人格。與“擬制說”相比,“否認說”已開始接觸法人的本質問題,但還沒有在法人財產方面分清共有財產制度與法人財產制度的不同。繼“擬制說”、“否認說”之後產生的“實在說”認為,法人並非是法律虛構的,也並非沒有團體意識,而是客觀存在的主體。

又分二派:(1)“有機體說”。認為與自然人一樣,法人有自己的表達意思的機關,自己姓名、法人機關和機構是法人機體的各種系統,因此法人應成為社會有機體。(2)“組織體說”。認為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都是法律規範賦予的人格,在社會法律制度中,任何民事主體都是構成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組織單位。這彌補了“有機體說”的不足,為世界上多數民法學者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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