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人說

同一法人說是清算法人法律性質的一種學說。認為清算法人與解散前的法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不過是權利能力的範圍縮小而已。清算法人不得再享有從事生產活動的能力,但是在清算的目的範圍內,與解散前的法人一樣享有權利能力,而解散前的法人的一切權利能力(包括專屬的權利和義務)都可移轉給清算法人。日本學者我妻榮、石田,以及中國台灣民法學者持這種觀點。

法人學說的一種。此說認為,法人是獨立存在的實體。法人與自然人一樣,具有自己的獨立意思,可以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權利主體。這一學說又分為有機體說和組織體說兩派意見。法人實在說承認法人是客觀存在的實體,具有獨立人格,較之擬制說和否認說有所進步。但是該學說在分析法人產生的經濟根源時,脫離了法人產生的物質生活條件,即物質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社會經濟關係,仍然沒能揭示出法人的本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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