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受益者主體說,是指法人否認說的一種,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所創。該說認為,法人僅僅是形式上的權利義務主體,而實際上的權利義務的歸屬者,只是享有法人財產利益的多數個人。進一步說,社團法人的真正權利人是社員,而財團法人的真正權利人,為貧者、病者以及其他享受財團利益的人。
受益者主體說以利益的歸屬為個人,並且否認法人的團體意志和利益的觀點,漠視了各類社會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所以,受益者主體說對資產階級民商法並沒有產生什麼影響。管理者主體說是對早期以合夥組織中演變而來的法人組織形式的解釋,但是,隨著18世紀以後法人形式的迅速發展,法人已經完全與合夥相區別了,因此,管理者主體說把法人視為合夥的觀念顯然落後於經濟的發展要求。而且這一學說混淆了法人機關與法人本身,這在理論上也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