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人國籍說,又稱“自然人國籍說”。是指法人的國籍應依組成法人的成員或依董事會董事的國籍來決定的主張。其理由是法人不能離開設立它們的自然人而獨立,加上各國民法對於外國人的權利能力常加一定的限制,如果不以其組成人員的國籍決定內外國法人的區別,外國人便會通過在內國組成法人,取得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權利。法國法院曾採用此學說來確定法人國籍。但在實踐中很少被運用。因為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國籍往往是十分複雜的,用這一標誌確定法人國籍是很困難的。
法人設立地和法人住所地並用主義。由於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發展以及法人在其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法人國籍的確定越來越複雜;又由於根據法人的某一因素確定法人的國籍很難圓滿地解決問題,於是,有的學者主張並用法人的設立地和法人的住所地來確定法人的國籍。這種主張在國際和國內立法實踐中已經得到支持。總之,如何確定法人的國籍,國際上尚無統一的標準,各國在實踐中總是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來確定標準,並隨著情勢的變化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