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機構:
《泉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4年3月1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泉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泉州市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泉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範有序發展民間融資,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實體經濟,維護區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檔案內容
一、總則
(一)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民間融資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民間融資,是指在依法依規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資行為。
(三)本規定所稱民間融資機構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市相關政策規定設立的,從事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民間資金管理和民間融資中介服務的各類企業、其他組織。
(四)民間融資應當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願、風險自負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各級各部門要堅持“規範發展、創新監管、防範風險”的原則,以改善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環境、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根本目的,有效引導合法融資,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遏制高利放貸,切實防範潛在風險,確保區域經濟金融安全。
二、 規範民間融資行為
(六)民間融資交易行為必須守住“三條底線”:一是確保民間融資交易中出借的資金是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資金,不得以非法集資或違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出借;二是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三是民間融資中發生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問題,當事各方應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解決,不得採取暴力、脅迫等方式追債。對涉嫌違反上述“三條底線”的民間融資行為,各相關部門應根據監管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七)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及計算利息。
(八)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和民間融資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參與民間融資活動。
(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傳單、手機簡訊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民間融資。
(十)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省有關鼓勵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積極拓寬民間資金投資渠道,合理引導民間資金流向。
三、培育民間融資服務機構
(十一)民間資金管理機構,指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業務經營資格的,從事資本管理、項目投資和管理等的企業。
鼓勵設立政府性引導基金和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推進民間資金集約化管理,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通過股權、債權投資等方式有序進入實體經濟。
(十二)民間融資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諮詢、會計、審計、資產評估、資訊信息、融資理財、融資擔保、借貸撮合等服務的企業、其他組織。
要加強對民間融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探索和培育民間融資中介類服務機構,降低民間融資成本。民間融資中介服務企業開展業務,應當保證其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向民間融資當事人提示風險。
(十三)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是依法依規設立的,在核准區域內,從事民間融資見證、從業人員培訓、理財諮詢、權益轉讓服務等綜合服務的企業、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於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公司。
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1.發布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等相關信息;
2.收集、統計民間融資信息,對民間融資進行風險監測、評估;
3.建立民間融資信用檔案,跟蹤分析民間融資的資金使用和履約情況;
4.受理本規定的民間借貸登記;
5.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從事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由委託機構給予適當資金補貼,不得向民間融資當事人收取費用。
(十四)市、(縣、區)金融主管部門應定期向工商登記機關了解各類民間融資服務機構的工商設立、變更、註銷信息,及時掌握、密切跟蹤相關動態。工商部門應予以配合,提供登記信息查詢。
(十五)民間融資服務機構應按照市、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報告企業合併、分立、解散、停業、控股權變更等重大事項。民間融資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市相關政策規定。
(十六)民間融資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保密制度,保護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對民間融資當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諾。
(十七)民間融資服務機構法人資格的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債權債務清算完畢後,應在10日之內向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告。
四、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管制度
(十八)建立民間融資登記制度。將民間融資信用系統建設納入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內容,加快建設全市民間融資登記系統並制定相應管理制度。民間融資當事人應當保證其登記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具有以下情形的,應按照屬地原則在所在縣(市、區)指定的機構進行登記:
1.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業務經營資格的各類地方準金融機構,開展與民間融資有關的業務。
2.民間融資額度、借款人數達到一定規模、對當事人的利益有較大影響或社會影響面較大的,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單筆借款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企業單筆借款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借款50萬元及以上且涉及人數10人及以上的借款;單次向10個及以上的人借款。
(十九)加強監測預警。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測、統計、分析、管理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民間借貸利率監測體系的作用,先行在部分有條件的縣(市、區)試點建立民間融資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逐步建立民間融資規模和利率監測體系,加強民間融資動態跟蹤和風險預警。
(二十)建立民間融資協同監管機制。泉州市政府總體負責對全市民間融資行業管理、規範運行以及風險處置。建立全市民間融資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市金融工作局。聯席會議的職責是:按照“依法規範、防控風險、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原則,依法對民間融資服務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經營活動以及其他主體的民間融資行為進行監督,規範民間融資市場秩序;加強民間融資行為的監測分析;協調解決民間融資規範和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制訂防範和化解民間融資領域金融風險的措施,維護區域金融穩定。成員單位及相關職責:
1.市金融工作局:牽頭研究建立民間融資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與綜合處理機制;研究制定民間融資規範管理相關制度和規定,推動建立條塊結合、分工負責的監管機制;推動建立全市民間融資登記系統;分析全市民間融資發展勢態,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工作。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應辦理營業執照的民間融資服務機構進行工商登記,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3.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負責國家利率政策和金融穩定政策宣傳;配合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監測民間融資市場利率;負責民間融資市場主體銀行結算賬戶監管,加強對民間融資開戶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4.泉州銀監分局:負責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融資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鑑別能力;配合相關部門建立民間融資風險處置應急預案,做好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違法案件的認定等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打擊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及黑惡勢力參與的各類金融犯罪活動,維護金融環境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6.市國土資源局、住建局、科技局:負責依法做好民間融資抵押、質押的登記和查詢服務。
7.各縣(市、區)政府和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建立“統一領導、職責明確、協調配合、運轉有序、反應迅速、處置得當”的監管機制,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確保社會穩定。
五、強化風險防範和處置
(二十一)加強市、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監管隊伍建設,配備相應的監管力量。
(二十二)縣(市、區)政府和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要制定民間融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組織體系、職責分工、預防預警、突發事件等級、應急回響和後續處置等內容。
(二十三)民間借貸監管及風險處置工作按照借貸當事人屬地管理和誰先接受舉報誰處理的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市、縣(市、區)應當設立非法金融活動舉報專線,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民眾監督力量,共同防範融資風險。
(二十四)對以各種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違規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開展民間借貸活動的堅決予以取締,對約定利率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或費率上限的不予保護,對於涉及暴力催貸的嚴厲打擊。
(二十五)民間融資服務機構違規經營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處理重大民間融資糾紛和非法集資案件時,要做好資產保全、財產處置及主要責任人財產的持續追究工作,切實防止 “假破產”等案件發生。對暴力討債、逼債、哄搶財物等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進行打擊。
(二十六)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發現本轄區內民間融資當事人的行為存在風險隱患的,可以採取約談、風險提示、責令糾正、公開企業名單等措施;發現本轄區內民間融資可能存在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發出預警信息。
(二十七)各縣(市、區)政府和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應將民間融資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管委會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二十八)要加強民間融資宣傳引導和風險提示,增強民間融資活動參與者的法律意識,提高企業和民眾對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的識別能力。各級各相關部門應主動配合做好違法金融案件查處工作,及時調解民間融資糾紛,防止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滋生和蔓延。
六、其他
(二十九)本規定出台前,我市已出台的相關政策檔案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執行已出台的相關政策檔案。在實施過程中,國家、省里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三十)本規定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三十一)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