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是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河源市水務局聯合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水務局
檔案信息,全文,解讀,

檔案信息

河發改價管〔2020〕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各供水企業: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業經七屆8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源市發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水務局
2020年3月4日

全文

為加強計畫用水和節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貫徹落實中央“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方針為指導,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通過制定和實施科學合理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加強計畫用水和節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最佳化配置,推進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
二、目標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要求。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從2020年
1月1日起推行。其中: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底前,對經有關部門認定並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的用水戶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以及對月實際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大戶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因地制宜。根據我市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學制定定額標準和用水計畫,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保障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積極穩妥推進。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供水價格有關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3908號)“率先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和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從用水大戶開始,再工業企業、後企事業單位,循序漸進推進工作,2021年1月1日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的要求。
三、實施規定
(一)實施範圍。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實施範圍為由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定額用水或計畫用水管理,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實行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戶。
(二)用水定額和用水計畫管理。科學合理核定用水計畫是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的重要基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廣東省用水定額》和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本地水資源狀況,結合非居民用戶的生產、經營用水實際情況,按規定核定用水計畫。
用水戶因產品結構調整、生產規模擴大等原因確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計畫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重新核定計畫水量。
(三)分檔(計畫)水量和加價標準。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額或用水計畫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的,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對應類別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的部分還需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費用:
1、超定額(超計畫)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100%;
2、超定額(超計畫)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價150%;
3、超定額(超計畫)40%以上的水量加價250%。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凡經有關部門認定並公布的限制類、淘汰類企業,各檔加價標準分別為150%、200%、300%。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為各類別自來水基本
水價,不包含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和各種附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的收費。
(四)計量周期和基數調整。用水計畫按月下達,超定額、超計畫用水對超用部分按雙月實行加價收費。因供水企業抄表等原因推遲或提前抄表的,以延遲或提前的天數占計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減少用水定額或用水計畫計費基數。
(五)徵收和資金使用。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也可委託供水企業代收代繳,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計量設施等,具體辦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對屬於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許可審批管理許可權、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戶,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的有關規定實行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
對不及時或不足額繳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的單位,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確部門責任。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市、縣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建立健全累進加價制度和核定本級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標準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用水定額、用水計畫的核定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徵收管理工作;工信、農業農村、供水管理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要配合做好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工作。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主管機構要加大對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的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政策宣傳,提高計畫用水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好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收費政策的公示和解釋工作。
五、實施時間
本實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釋權
本實施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解讀

一、《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出台背景
為加強計畫用水和節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等要求,建立我市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二、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
(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供水價格有關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3908號)。
(三)《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
(四)《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三、主要內容
(一)實施範圍
本市範圍內納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定額用水或計畫用水管理,並已抄表到戶的非居民用水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範圍內實行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戶。
(二)實施步驟
2020年1月1日起,對全市範圍內月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大戶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的全部用水戶。根據相關規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範圍為紡織、印染、電鍍、建材、食品、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原料藥製造、製革和農藥等。
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三)非居民用水定額和計畫的核定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2014)和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本地水資源狀況,結合非居民用水戶的生產、經營用水實際情況,按規定核定用水計畫指標。
用水戶因產品結構調整、生產規模擴大等原因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計畫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重新核定計畫水量。
(四)分檔(計畫)水量和加價標準的計算方法
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額或用水計畫用水,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的,用水單位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對應類別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部分還需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費用:
1、超定額(超計畫)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100%;
2、超定額(超計畫)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價150%;
3、超定額(超計畫)40%以上的水量加價250%。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三檔加價標準分別為150%、200%、300%。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水戶,由市和縣(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取水許可分級審批許可權、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徵收水資源費標準。
(五)累進加價收費的徵收和資金的使用管理
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也可委託供水企業代收代繳,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計量設施等,具體使用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四、適用範圍及實施日期
適用範圍:市區(含源城區和江東新區),各縣可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實施日期:本實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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