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和聽證暫行辦法

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和聽證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透明度,使民眾享有相關法律規定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作出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等重大行政決策前,需直接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涉及市政府頒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方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資項目,供電、供水、燃氣、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企事業單位收費標準提高以及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公示、聽證應當遵循公正、透明、規範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機構。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規定由職能部門負責組織聽證、公示的,由職能部門負責,未明確由職能部門負責的,由市府辦公室負責協調,確定牽頭部門組織聽證、公示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資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論證經過,即聽取意見的範圍、人數,尤其是利害關係人、專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見;
(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六)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利害關係、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饋信息的渠道;
(八)決策機關認為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六條 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七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府公告欄上進行公示。
第八條 公示中蒐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
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處理意見。
第九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在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在聽證的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參加人數等,適時公布聽證會的有關內容。
第十條 舉行聽證會,設聽證會主持人,由該主持人負責組織聽證會。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人擔任。
聽證參加人的範圍、條件、數量,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確定,在公示時一併公示。同時,明確聽證參加人的職責許可權。
聽證會後,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並通過一定的形式向聽證會參與人進行反饋。
第十一條 公示、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公示、聽證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見,決策中未採納的,應說明理由,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對應當公示、聽證而沒有公示、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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