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二)取消擬定
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
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
防汛抗旱工作,減輕
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要水利規劃。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組織制定、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自治區和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和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自治區和市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實施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規定,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全市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全市主要江河水庫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全市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部門之間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七)審核重要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負責水利科技成果鑑定、管理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實施防洪論證制度。負責配合編制省際界河水利工程規劃和建設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和市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節水排水、農村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水能資源及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三)指導全市水利系統綜合協調、職工教育培訓、職稱改革、人事管理等工作。
(十四)負責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轄區內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河池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按分級管理規定,組織或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河池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池市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機關內部規章建設等;承擔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績效考評、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綜合協調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指導全市水利規劃工作,擬定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擬訂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提出中央、自治區和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提出中央、自治區和市本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編制市本級水利部門預、決算並負責預算的執行;承擔中央、自治區和市本級水利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和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預算管理、資金管理、政府採購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價格管理、非稅收入管理等制度、辦法。
(三)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職稱改革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職稱改革、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市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縣(市、區)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專項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及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參與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解釋、備案和清理工作;參與與水有關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和協調工作;承辦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水行政規費徵收工作;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縣(市、區)、部門之間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
(五)行政審批辦公室
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牽頭負責涉及水利部門主管的防洪、治澇、灌溉、排水、城鎮供水和工業用水、跨流域調水、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水資源利用與保護專業規劃、邊境河流規劃及其工程建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技術檔案的審查或評估;負責河池境內中小河流水利綜合規劃;草擬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重要水利科學研究、水利科技成果鑑定、管理及科技推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水利工程突發事件技術處理。
(六)安全監督科
依法對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水利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其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監管,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查工作。
(七)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事務,履行指揮部授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職責。編制河池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各種防禦洪水方案、防洪抗旱調度方案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旱災害和防汛抗洪搶險、防禦強降雨,抗旱情報工作,擬定、監督執行防災減災應急處置措施;負責河池市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和防汛抗旱經費使用計畫的安排。指導和組織協調全市防汛調度指揮的現代化系統建設和運行。
人員編制
河池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黨組領導和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5名,待現有人員退休後自然消失。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河池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池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河池市國土資源局對保護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河池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河池市水利局牽頭,會同河池市國土資源局、河池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