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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42號),推進我省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科技體制改革、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教育發展規律,進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推動高校所屬企業清理規範、提質增效,推動高校聚焦教學科研主業,促進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
二、改革範圍
全省高校(含所屬各級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及其所屬各級企業。
三、改革方式
由高校成立資產經營公司,將所屬企業全部轉入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管理,對所屬企業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分類實施改革。不需要或不具備條件成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高校可根據相關規定,委託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實施改革。
(一)清理關閉。對“殭屍企業”、空殼企業和長期虧損、扭虧無望、不具備持續生產經營條件的企業,依法依規通過註銷、撤銷、破產等方式清理關閉。
(二)脫鉤剝離。對與高校教學科研活動關聯度不高的企業,可結合實際,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程式,整體劃轉至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管的國有企業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由高校與接收單位協商簽訂劃轉協定,明確各方責權利關係。也可依法依規採取其他方式脫鉤。相關收益統籌用於高校所屬企業改革成本補償和學校事業發展。
(三)保留管理。對與高校教學科研相關的實驗測試中心、技術轉移中心、國家工程中心、出版社、科技園(產業園)、設計院(規劃院)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實訓基地、林場農場、後勤服務單位等,經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機構批准可以保留,並納入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管理。對保留企業的下屬企業要做好相應清理關閉、脫鉤剝離工作。不宜納入企業管理的各類資產,一律收回由高校統一管理。高校因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新產生的股權,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程式,由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持有管理。
(四)集中監管。高校原則上不再新辦企業。清理規範後沒有保留企業的高校要關閉註銷所屬資產經營公司。確需保留的高校資產經營公司要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企業黨的建設,確保企業健康發展,更好服務高校人才培養、科技創新,推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要根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改革方案和改革國有資產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要求,將高校資產經營公司及保留企業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四、實施步驟
改革共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選取河南大學等6所高校開展試點,總結經驗。第二階段:自2020年11月起,全面推進全省改革工作,原則上2021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一)全面清查清理(2020年11月30日前)。高校要按照要求委託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所屬企業產權關係、資產狀況、債權債務、人員情況等進行全面清查清理,並出具清查報告。
(二)制定實施方案(2020年12月31日前)。高校要結合實際,科學制定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改革目標、任務、範圍、方式、路徑、時間節點、保障措施等。實施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示範區管委會要統籌安排市屬高校企業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審核與審批。
(三)推進改革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高校要依據批覆的實施方案做好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合理確定資產價格,依法依規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程式。同時,做好所屬企業產權界定、清產核資、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置、人員安置、產權登記、工商變更等相關工作。所屬企業資產量大、權屬關係複雜的高校可結合自身實際分步實施,確保改革工作穩妥有序推進。改革工作完成後,各高校要認真總結,將工作開展的具體過程、採取措施、實施情況、改革成果以及改革後所保留企業的後續發展等情況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五、職責分工
(一)高校主管單位職責。省教育廳、財政廳負責省屬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高校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所屬高校改革工作,並會同財政部門監督檢查落實情況。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負責市屬高校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並組織相關部門完成本地改革工作。
(二)高校職責。高校是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黨委書記、校長(院長)是第一責任人,具體組織實施本校改革工作。
(三)接收劃轉企業的單位職責。接收劃轉企業的單位要依法依規做好企業員工、資產、債權債務等整體接收和黨員組織關係接轉等工作,落實勞動和薪酬關係調整、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相關政策。要加強劃轉企業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相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定,落實監管責任。
(四)相關部門職責。科技、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銀保監、證監等部門和法院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的省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省教育廳、財政廳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統籌協調推進改革工作。高校要成立以黨委書記、校長為組長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推進所屬企業改革工作。要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加強政策宣傳和輿情應對,做好風險評估和防控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要根據改革工作實際需要,足額保證改革工作的相關費用。高校黨委要加強對高校所屬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
(二)強化監督管理。高校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高校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主體和交易過程的監管,嚴防國有資產流失。高校要認真履行股東(或投資人)職責,切實加強對資產經營公司的監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確保資產經營公司良性運轉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規範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管理,保留企業可按規定冠用校名,劃轉、轉讓企業不得冠用校名。應在劃轉、轉讓的同時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要健全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應儘快清理、退回所屬企業無償占用的學校資產或按評估價有償使用。
(三)妥善安置人員。高校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積極穩妥、因校因企制宜的原則,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妥善安置企業職工。高校所屬企業中的事業編制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意願,可選擇回到高校或留在企業。對選擇回到高校的人員,學校要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對選擇留在企業的人員,企業要依法依規做好人事勞動關係、社保關係、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接續等工作。對高校所屬企業現有的聘用人員,由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積極穩妥做好相關工作。
(四)落實配套政策。一是財政支持方面。高校在改革過程中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發生的支出,自身確實難以解決的,可申請財政支持。高校為推進改革工作發生的各類收入、支出應列入高校預算。二是稅收政策方面。高校所屬企業重組整合、劃轉、處置涉及的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劃轉等事項,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三是監管措施方面。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為高校所屬企業清理規範所需手續辦理提供便利。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和機構要對高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變動依法給予支持。同時,對無法履行法定註銷、撤銷、破產等程式的“殭屍企業”、空殼企業等,有關部門要依據企業具體情況認真研究並提出解決方案。
(五)嚴格責任追究。高校及所屬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財經紀律,不得違規隱匿、轉移、轉讓、出賣企業資產或變更企業登記,不得借改革之機逃廢債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阻礙中介機構開展審計、評估和產權交易等工作,不得搞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省教育廳、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將改革工作納入高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對因履職盡職不力、違法違規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主體,要嚴肅問責;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解讀
1.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
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是把附著在高校身上的社會職能、沉重負擔剝離,讓高校可以清清爽爽的搞教育現代化,推進四個“回歸”,建設教育強省。
2.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的目標
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到2021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公辦普通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任務,推動高校所屬企業清理規範、提質增效,促使高校聚焦教學科研主業,提升高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促進高等教育內涵發展,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
3.高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如何進行.改革方式
先裝入一個筐,然後進行分類處置。即先成立資產經營公司,將所屬企業全部轉入。然後在摸清企業底數、理清產權和責任關係的基礎上,根據所屬企業實際情況及與教學科研關聯程度,採取不同方式,分類實施改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42號)明確了四種改革方式:一是清理關閉,二是脫鉤剝離,三是保留管理,四是集中監管。
4.是否每個高校都必須成立資產經營公司
各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成立資產經營公司。沒有舉辦企業的高校無需成立資產經營公司;有所屬企業的高校,如果有已經成立的公司對學校所屬企業進行管理,但不是以資產經營公司命名的,不需要重新成立資產經營公司,現有公司可以作為資產經營公司開展改革工作。已成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高校,直接進行分類改革即可。有所屬企業,但未成立資產經營公司,也沒有公司統一對校辦企業進行管理的高校,需要先成立資產經營公司再進行分類改革。
5.哪些企業採取清理關閉方式進行處置
對“殭屍企業”、空殼企業和長期虧損、扭虧無望、不具備持續經營條件的企業、污染企業等,依法依規通過註銷、撤銷、破產等方式清理關閉。按照中央深改委要求,高校要充分利用中介和社會服務機構幫助進行清理。
6.企業股東失聯或不配合,關閉無法決策,怎么辦
對持股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企業,經書面及報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形成企業解散決議,可依法推進關閉;對持股比例超過10%但不足三分之二的企業,如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可以請求人民政府法院解散公司。如果不具備訴訟條件,或訴訟成本學校方股東難以承受,可採取其他方式切實控制風險,積極穩妥推進清理關閉工作;對持股比例不足10%,無法推進關閉的企業,要暫時封存企業相關材料,待關閉條件成熟時及時推進。
7.哪些企業採取脫鉤剝離方式進行處置
脫鉤剝離是企業改革的主要方式。對與高校教學科研不直接相關的企業,可結合實際,按國有資產管理程式,整體劃轉至國資監管機構監管的國有企業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由高校與接收單位協商簽訂劃轉協定,明確各方責權利關係。也可依法依規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脫鉤。
8.脫鉤剝離企業委託第三方進行託管算不算剝離完成
委託第三方託管,不能改變高校的股東身份,仍然要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繼承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不能達到脫鉤剝離的目的,不能算完成脫鉤剝離。高校應採取其他實質性剝離企業產權關係的改革措施,完成脫鉤剝離任務。
9.改革過程中可以保留的企業包括哪些.保留企業如何管理
現實情況中,高校仍有部分與教育教學相關的企業,主要是實驗測試中心、國家工程中心、出版社、科技園、設計院、後勤服務等。這部分企業直接承擔了教學科研任務,在改革過程中予以保留。保留企業應納入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管理。
10.保留企業下屬企業是否需要改革
改革過程中保留的與教育教學相關企業的下屬企業,如從事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經營活動,也要同時進行清理關閉或脫鉤剝離。
11.“國家出資企業”這一概念在高校所屬企業中如何認定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規定,結合目前實際,高校可按照現行管理體制,比照“國家出資企業”,適用相關規定。
12.企業關閉進行中涉訴涉債,時間無法掌握,如何及時推進
高校要組織人員跟進企業關閉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聘請律師提供專門法律服務,校方股東在律師的協助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盡最大可能維護自身利益,積極推動解決相關糾紛和訴訟。相關工作要建立時間表,準確掌握工作進度,努力完成改革任務。
13.改革後如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改革工作不影響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原則上,高校不再新辦企業。改革後,高校因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新產生的股權,由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持有管理。高校資產經營公司要按照規定正確行使國有股東職責,為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改革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14.改革過程中對國有資產監管有哪些要求
改革過程中主要從三個方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一是嚴格工作程式。高校依據批覆方案,做好資產審計、評估工作,合理確定資產價格,依法依規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程式。二是加強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管理。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是高校獨資企業,由高校履行股東(或投資人)職責。高校要切實加強對資產經營公司的監管,完善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事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三是規範高校資產的使用。保留企業可按規定使用校名,劃轉、轉讓企業原則上不得冠用校名,應在劃轉、轉讓的同時辦理冠名變更手續。高校要建立資產有償使用制度,高校企業無償占用學校的資產應儘快清理、退回,或經評估合理作價有償使用。
15.改革工作涉及的人員如何安置
對改革工作涉及的人員安置政策,要按照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企業相關人員。其中高校企業中現有事業編制人員可選擇留在企業或回到高校,對於選擇回到高校的人員由學校妥善安置。高校企業中現有聘任人員,由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積極穩妥做好相關工作。
16.改革工作有哪些配套措施
對於改革工作,明確了三方面的配套措施。一是財政支持方面。高校在改革工作中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發生的支出,自身確實難以解決,符合現有政策規定的,可按規定申請財政支持。高校為推進改革工作發生的各類收入、支出應列入高校預算。二是稅收政策方面。高校所屬企業重組整合、劃轉、處置涉及的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劃轉等,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三是監管措施方面。監管部門要對高校所屬企業清理規範所需辦理的相關企業登記手續,依法給與便利服務。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和機構要對高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變動依法給與支持。同時,對由於無法履行法定註銷、撤銷、破產等程式的“殭屍”企業、空殼企業,有關部門要研究提出解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