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是根據《省教育廳關於核准高等學校章程的通知》(豫教政法〔2015〕151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正式通過省教育廳核准,2016年3月16日起對外發布實施。
根據國家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結合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的實際情況,《章程》制定過程中,堅持在法治思維下理解和考量大學內部治理,弘揚理性精神、樹立程式意識、增強民主觀念、保障主體權利。
《章程》全文共分九章、七十六條,主要對學校的基本概況、舉辦者與學校職能、學生的權利義務、教職員工的權利義務、管理體制、教學科研機構、經費、資產和後勤、校友、學校標識、《章程》修訂程式與解釋權等作了規定。《章程》內容涵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高等學校章程應當載明的基本內容,將是學校今後依法辦學的根本依據和行動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章程
序 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生,第三章 教職員工,第四章 管理體制,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第七章 校 友,第八章 學校標識,第九章 附 則,
序 言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是經教育部批准,2010年由原河南財經學院與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合併組建而成。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英文名稱為“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英文縮寫“HUEL”。
第二條 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分為鄭東校區(地址:鄭州市金水東路),文北校區(地址:鄭州市文化路80號),文南校區(地址:鄭州市文化路90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河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或者排除妨礙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的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按照國家法律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二)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組織實施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學位證書。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依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自主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六)依照程式設定校內組織機構和確定人員配備;聘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收取學費等費用,接受舉辦者的撥款和社會捐贈。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經費和資產。
(九)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為基礎,遵循教育規律,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誠實守信和富有責任感的創新性套用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努力踐行高等教育使命,實施學術興校、質量立校、特色名校、人才強校、制度治校的辦學理念。堅持以打造一流本科教育為中心,以培養業界精英為己任,堅持內涵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服務社會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努力建設一所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第八條 學校設定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理學、工學、文學、藝術和哲學等學科門類。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經濟學、管理學和法學學科為主體,多學科協調發展,努力形成門類適當、結構合理、特色突出的學科體系和專業結構。鼓勵、支持學科交叉融合,不斷形成新的學科增長點。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為主,適當開展其他層次的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完全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二章 學生
第十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院(系)選修課程。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獲知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業。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著力培養學生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對殘疾學生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就業指導等服務,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等資助項目,並採取多種措施保證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十八條 教職員工是指在編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十九條 學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注重向一線教師傾斜的用人導向,合理確定管理隊伍規模,確保管理人員與一線教師保持在合適的比例範圍。
第二十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傳播先進思想和學科知識。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對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推行精細化管理。圍繞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標,逐步實現由規範化管理向精細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從事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服務。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享受相關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根據工作情況,獲得有關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知情權。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恪盡職守,勤奮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類教師發展、職工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提供事業發展的平台。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切實保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員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員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代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
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任(聘用)和評優獎勵的首要標準。對師德表現突出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師德表現不佳的,學校予以督促整改;對師德表現失范的,學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和形成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和工作作風。
(七)加強對院(系)等所屬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致力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行政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研究處理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重要事項。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1/2以上方可召開。校長辦公會議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校長做出會議決議。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履行黨內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凡與學校管理、改革發展密切相關和涉及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除按規定應保密的事項外,都要在一定範圍內採取適當方式和程式予以公開。
第三十七條 學校致力於回歸學術本位,積極探索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適當分離,切實保障學術權力的正常行使。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現任的校級領導成員不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可應學術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校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院(系)領導成員一般不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各院(系)院長(主任)可以擔任院(系)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擔任院(系)學術委員會的主任或副主任職務。
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和學術委員會章程產生和行使職權,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致力於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堅持學術自由,發揚學術民主,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實行集體決策,重大事項投票表決、決議公示制度,所表決的議題贊成票超過實到委員的2/3(含2/3),方為通過。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的評議與決策。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產生和行使職權,審核本校學位的授予及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和其他事宜。
第四十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一條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工會委員會是學校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履行維護、建設、參與和教育職能。
學校工會承擔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
第四十三條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十五條 學校本著精簡、統一和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直屬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類委員會、領導小組、工作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各類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職能部門、直屬機構的設立應經過民主決策程式。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凡是需要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作事項,應當在決策前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學校批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師生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契約(協定)。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以及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若干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立應當事先由相關部門提出設立意見,經過學術委員會的諮詢論證。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二級管理體制。
院(系)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院(系)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院(系)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五十條 院(系)的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
第五十一條 院(系)黨委(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院(系)教職員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院長(主任)行使職權並對院(系)工作履行監督職能,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主要責任。
第五十二條 院長(主任)是院(系)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系)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院(系)根據專業建設和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設立教研室。教研室無行政級別,主要開展教學、科研活動。院(系)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其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院(系)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院(系)實行院(系)務公開制度,院長(主任)定期向本院(系)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五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接受社會各界捐贈,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依法多方籌措資金,不斷增強辦學實力。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校名、校譽和校有的智慧財產權擁有保護和使用權。
第六十條 學校圍繞“厚重、特色、美觀、實用”的目標,積極推進生態、低碳校園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美化校園環境。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改革和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逐步實現社會化,不斷改善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條件。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二條 校友是指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及其前身學習過的畢(結、肄)業生及參與過各類培訓的學員;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及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員工;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經校友會理事會批准,獲得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三條 學校把校友文化作為大學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宣傳和褒揚廣大校友及社會各界愛校榮校、助學興教的行為,大力弘揚感恩文化,增進情感認同。
學校積極搭建平台,鼓勵校友以多種方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對捐資助學、對本校發展有突出貢獻、在各行各業做出傑出成就以及受到黨和政府重大表彰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友會”,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分會。校友會的校內常設機構為校友工作辦公室。
第六十五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聯絡和團結校友,交流信息、增進情誼、凝聚力量;組織各種聯誼活動,進行學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支持校友發揮在辦學治校中的諮詢議事和監督作用。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為學校發展籌措資金,接受捐贈,提高校友捐贈率。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圖案為雙圓套圓結構,中間為篆書“經”“法”組合體,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下方是英文校名。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上方為學校徽志圖案,下方為中英文校名,顏色為棗紅色底白字。其規格為 288cm × 192cm 。
第六十九條 學校標準色為棗紅色,色值為C: 30 M :100 Y:100 K:10。
第七十條 學校校訓:博洽通達 弘毅致遠。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 3月 18日 。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校長辦公會審議的章程修正案報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通過後,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它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