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是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10月24日頒布的,關於當地房地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房屋物業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
2008-10-24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合理引導房地產開發與消費,規範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完善巨觀調控政策,調節房地產市場供應
(一)進一步最佳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據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適度調整土地出讓規模,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出讓的節奏、數量、結構和價格,引導理性競買土地。對於已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建設用地,符合城市規劃並具備地塊分宗條件的,可在總平面方案審定前提下,經土地受讓人申請,原批准人同意,簽訂有關補充協定,根據批准的宗地劃分方案,可分宗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鼓勵企業重組與項目合作。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允許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與他人合作;對具備轉讓條件的開發項目,積極鼓勵開發企業以投資、入股或轉讓等方式尋求合作夥伴,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避免出現問題樓盤。
(三)科學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根據市場需求,科學確定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合理控制房地產開發建設規模,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在區域結構上,從嚴控制存量房較為集中地區的土地供應和商品房建設;在戶型結構上,應以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為主;在房屋類型結構上,鼓勵商業地產的開發建設,發展樓宇經濟。
(四)加快推進城中村和舊城改造工作。按照“先安置、後開發”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村民安置住房和拆遷安置住房建設力度,加快安置步伐。嚴格禁止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安置住房向社會出售。
城中村改造項目土地出讓金扣除國家、省規定應上繳財政的部分和提取10%廉租住房建設基金外,其餘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補貼方式一次性撥付到區人民政府,用於該城中村改造規定範圍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對於已批准的舊城改造項目,要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舊城改造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8〕16號)檔案精神,嚴格落實優惠政策,並抓緊組織實施。
(五)加快消化存量商品住房。要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市場待銷和滯銷住房的市場銷售,減少存量商品住房的空置數量。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和住房保障需求,綜合考慮區域、戶型、價格等因素,優先購買市場上符合條件的已建成或在建普通商品住房作為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融資和消費能力
(六)建立政府、銀行與企業的溝通協調機制。搭建政、銀、企對接的互動平台,及時協調解決企業面臨的資金困難,為企業進一步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級信貸綜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蓋風險原則下,對有效益、有市場、有信用的優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向上爭取信貸額度,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水平。穩步推進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支持居民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費能力。
(七)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提高到40萬元。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0%;購買二手住房的,貸款最長期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首付比例降至30%。職工購買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可申請相應額度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鼓勵職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開展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業務,支持外地居民來鄭購房。
三、合理調整稅費政策,促進房地產投資和消費
(八)下調契稅稅率。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九)實施二手房交易優惠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時,實行繳補分離,由市財政部門暫按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市、區兩級財政所得部分全額補貼。
(十)緩繳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房地產開發和交易環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沒有政策規定的堅決取消。
對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勞保基金、牆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在開發企業作出緩繳書面承諾後,延緩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收取。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供應力度,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十一)確保完成住房保障規劃目標。全面落實《鄭州解決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2008―2010年)(鄭政辦〔2008〕1號)。大力籌措廉租住房實物房源,不斷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加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力度,逐步實現“按需供應”;積極推進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力度,對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形成有效供應;加快建立周轉住房制度,不斷改善外來務工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的居住條件;嚴格落實城中村改造項目中過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的配建比例,加快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
五、防範風險,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十二)強化信貸管理。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資金管理,各商業銀行積極履行項目資金封閉管理職責;加強誠信管理,實現各商業銀行與房產管理系統信息共享,規範市場行為,防止住房貸款假按揭、假首付等現象的發生。
(十三)加強商品房預售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加快建立健全預售資金監管制度、二手房交易契約網上備案制度和交易資金銀行託管制度,切實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十四)加大對小產權房的查處力度。嚴禁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房和小產權房。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監察、規劃、建設、市政執法、公安和房管等部門,對擅自利用集體土地進行商品房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進行逐一清理,並依法嚴肅查處。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產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和市場趨勢分析,實時監控房地產企業的經營活動,完善市場信息披露機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實施必要干預,有效化解市場風險,維持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
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最佳化市場發展環境
(十六)提高服務水平。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簡化房地產開發領域的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對城中村、舊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實行審批“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十七)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客觀、公正報導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定期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引導廣大住房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穩定房產消費預期;加快房地產誠信體系建設,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