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 0 號 《河南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已經 2 0 0 1年 3月 2 9日省政府第 1 0 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李克強二○○一年四月六日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 ,維護社會福利機構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Henan Provinc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s
- 發布時間:2001年4月6日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60號
【發布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2001-04-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李克強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河南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
(一)申辦需冠省名的社會福利機構,由省民政部門審批;
(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境外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經省外經貿部門審核後,由省民政部門審批。
(三)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申辦,由省轄市民政部門審批或規定。
(一)屬事業單位性質的,依照事業單位管理規定,由編制管理機關登記;
(二)屬企業性質的,依照工商管理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三)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進行登記。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塗改、出借、轉讓《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準及結算辦法;
(四)服務期限;
(五)協定變更、解除及終止條件;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社會福利機構收費,必須使用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票據。
社會福利機構對服務對象不得以贊助、集資等形式強行收取不合理費用或隨意提價。
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捐贈的款物應當設立專帳管理,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業的;
(二)偽造、塗改、出借、轉讓《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
(三)擅自分立、合併、解散社會福利機構,或擅自變更社會福利機構的名稱、住所、主要負責人以及服務範圍、服務性質的。
罰款應一律按照國家和本省關於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逾期不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或不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的程式、標準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服務質量等級評估,或故意作出虛假的評估結論的;
(三)不按照規定為社會福利機構辦理享受優惠待遇手續的;
(四)侵害社會福利機構合法權益的;
(五)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