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山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 地點:鶴山市
  • 性質:福利機構管理實施細則
  • 目的:規範我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三章管理和服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加快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等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投資興建,政府舉辦但委託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等特殊群體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並已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機構。各級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扶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市民政部門是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積極支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
第五條根據國家、省的檔案規定,舉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標準和條件:
(一)舉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文娛、醫療康復設備、設施和室外活動場地;服務場所須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並依法取得相關審批檔案或者合格證明;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衛生技術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衛生技術人員具有執業醫師、執業護士資格,特殊教育教師具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者接受過專業技術培訓;
(四)炊事員具有崗位技術等級證書或者上崗證書,服務對象超過200人的配有1名專職營養師;
(五)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六)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七)有完善的管理章程,機構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第六條舉辦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首先向市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
市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籌辦或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七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和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分別向民間組織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憑《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向市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市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契約書;
(四)城鄉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複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八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後,根據機構性質,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一)屬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到市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二)屬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依照工商管理有關規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須在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企業登記後,才能開展經營服務活動。
第九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華僑、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或港澳服務提供者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需要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服務範圍和地址的,應當按照原申辦程式向市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重新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再根據機構性質向市民政部門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有其他變更情況,可直接到市民政部門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妥善安置好服務對象後,根據機構性質,向原登記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方能停止服務。
第十二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公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信息。

第三章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社會福利機構工作規範和服務標準的規定,建立管理人員和員工崗位責任制、財務管理制度、服務對象和外來人員出入登記制度、消防衛生安全制度、獎罰投訴制度、服務承諾等規章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根據設施和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對象護理等級設立服務項目,制定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內,經市民政部門審核並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依法自主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實行直至服務對象死亡的一次性全包式收費方式。
第十五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服務協定書,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地址及聯繫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
(五)協定變更、解除及終止條件;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不得直接從社會接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棄嬰。需要收養孤兒或者棄嬰的,應當經市民政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定書。
第十七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規範、服務標準和協定約定的內容提供服務,並為服務對象建立完整檔案,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
第十八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並定期做好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將財務收支、一伙食賬目向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監護人)公開,接受其監督,並接受市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條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社會福利機構開展捐贈活動時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進行,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一條市民政部門每年要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質量和管理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的殘疾人服務業務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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