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質量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2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22年4月15日
  • 發文文號:豫政辦〔2022〕37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22〕37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修訂的《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15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質量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由省政府設立,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高質量意識,推動質量強省建設。  
第三條 省長質量獎獎勵為建設質量強省作出突出貢獻、在全社會具有顯著示範帶動作用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和相關評審細則,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長質量獎分為省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兩類獎項的獲獎組織和個人每屆均不超過8個。  
第六條 省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獎勵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河南省質量強省戰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省長質量獎的評審監督管理等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評審工作需要成立河南省省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委員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市場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評審會委員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審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工作程式,審議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擬獎名單。  
第八條 評審會下設秘書處,設在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長質量獎評審日常工作,組織制(修)訂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及相關評審制度,組建管理省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專家評審組、監督組,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經驗。  
第九條 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隨機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第十條 監督組負責全程監督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成員由紀檢監察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會秘書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評審公告。  
第十二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我省行政區域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正常運行5年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可放寬至3年以上。  
(二)質量水平領先。實施質量發展戰略,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積極實行卓越績效管理,連續3年自評良好  
(三)質量創新能力強。將創新作為提升質量的有效手段,持續推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  
(四)品牌優勢突出。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質量滿意度高,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突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三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我省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四條 近3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省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  
(四)國家級、省級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導致國外索賠、退貨、通報調查,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企業生產經營出現虧損。
(六)出現嚴重失信行為且依法被相關單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申報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市場監管部門對所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初審,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出具審核意見,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將申報材料及所在地政府推薦意見一併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評審會秘書處在規定時限內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省長質量獎受理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未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反饋理由。
第四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八條 省長質量獎評審包括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評審會審議、擬獎名單公示、審定與表彰。 
第十九條 評審會秘書處對列入省長質量獎受理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在徵求省直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按照申報要求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組根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專家評審組根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提出進入評審會審議的候選名單。  
第二十二條 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展示結果情況,評審會對候選名單進行審議,決定省長質量獎的擬獎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秘書處對省長質量獎的擬獎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公示的擬獎名單,由省市場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省政府發布表彰決定。
第五章 獎勵與經費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向獲得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證書、獎盃,並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二十六條 曾獲得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獲得同類獎項的,省政府不再給予資金獎勵。 
第二十七條 省長質量獎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頒發給組織的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其內部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質量獎梯次培育機制,加強對市、縣級政府質量獎的培育和指導,積極爭創中國質量獎。
第三十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應當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工作程式和相關評審制度實施,確保優中選優,寧缺毋濫。
第三十一條 承擔評審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與申報組織和個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二條 完善獲獎組織和個人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引導獲獎組織和個人不斷追求卓越,督促其珍惜並保持榮譽。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管理先進經驗的宣傳推廣機制。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積極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十四條 對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評審會秘書處應當提請省政府批准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盃和獎勵資金,並向社會公開。該組織和個人10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長質量獎。  
第三十五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嚴重違法、違規、違紀的,評審會秘書處應當提請省政府批准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盃和獎勵資金,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參與評審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5〕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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