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機動車輛運輸保險暫行辦法

《河南省機動車輛運輸保險暫行辦法》在1992.05.18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機動車輛運輸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5.18
  • 實施時間:1992.05.18
第一條 為了補償保險機動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是指從事公路運輸的各種型號的汽車、拖拉機和機動三輪車。
第三條 從事貨物運輸的機動車輛,必須辦理國內貨物運輸;從事旅客運輸的機動車輛,必須參加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從事公路運輸的機動車輛及機車,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保險人)辦理。
第五條 機動車輛辦理保險手續,應持機動車輛行駛證和單位介紹信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各分支機構及其代理機構辦理保險手續。
保險後的機動車輛因停駛、封存、報廢、過戶,應憑車輛管理部門的證明,向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或過戶手續。
第六條 公安、農機和運輸管理部門應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列為年度檢審內容。凡沒有參加保險的私人、聯戶及個人承包單位的機動車輛,公安、農機部門不得發放行車牌照,保險到期不續保者,不得辦理年度審驗手續。
第七條 本辦法所列各險種的費率、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等,均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發的有關保險條款(以下統稱《保險條款》)和費率規章執行。
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一年保險有效期內安全行駛,未發生賠款事故者,續保時保險公司應按規定給予安全獎勵。
第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內的事故後,保險公司按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和保險條款規定負責賠償。人員傷亡後的善後工作,由肇事車主負責處理。
第九條 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的承保工作分為直接業務、代理業務和預約業務三種形式。直接業務由保險人直接簽發保險單;代理業務由保險人委託承運部門或發貨單位(以下統稱保險代理人)代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貨運量較大的單位可辦理預約業務。
第十條 貨物託運人(以下簡稱投保人)應在辦理貨物託運手續的同時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手續,並在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購銷契約未約定的保險費由貨物歸屬一方支付。
第十一條 保險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
投保人應如實申報貨物價值,足額投保。
第十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應在《保險條款》規定的時限內立即向保險人和出險地保險公司報告案情。
第十三條 保險人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應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履行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契約雙方確認,保險人應當在《保險條款》規定的時間內一次償付結案。逾期償付應承擔違約責任,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近期確實無力賠償,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可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包括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的實物),應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認真履行《保險條款》規定的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其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對以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手段騙取賠款的,保險人有權追回賠款,要求騙取人賠償直接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應嚴格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保險條款》和委託契約規定的許可權,辦理保險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負有業務指導、提供業務單證和監督檢查的責任,並按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代理手續費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支付。
第二十條 保險人所屬工作人員(包括保險代理人)應廉潔奉公,依法辦事。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定的,可依法申請契約仲裁機關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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