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價證券轉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河南省有價證券轉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3.04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有價證券轉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04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價證券轉讓市場的管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證券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進行有價證券轉讓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是指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票以及其它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不準作為貨幣流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主管轄區內有價證券轉讓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等部門應配合人民銀行做好有價證券轉讓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民銀行對有價證券轉讓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價證券轉讓的政策、法規和本辦法;
(二)管理有價證券轉讓市場;
(三)指導、監督檢查有價證券轉讓機構的業務經營活動;
(四)提供價格信息,為轉讓市場提供服務。
第六條 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綜合性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可以從事有價證券的轉讓。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轉讓業務。
嚴禁買賣雙方私下進行有價證券的交易;禁止私自收購有價證券。
第七條 申請辦理證券轉讓業務單位應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證券轉讓程式;
(三)轉讓證券使用的憑證、帳表式樣;
(四)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辦理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單位,可以經營有價證券的買賣、抵押、保管業務和人民銀行批准的其它業務。
第九條 辦理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單位,可採取自營買賣或代理買賣的形式:
(一)自營買賣 由轉讓機構用自有資金向有價證券出售人購入有價證券,同時向有價證券購買人出售買入的有價證券。
(二)代理買賣 由轉讓機構根據有價證券出售人或購買人的委託,按其指定的價格、數額和交易期限代理買賣有價證券。代理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的手續費之和不得超過成交額的06%。
第十條 經過人民銀行批准上市的有價證券,必須要素齊全,真實完整。缺損嚴重的證券不準上市交易。
有價證券轉讓以現貨交易為限。
第十一條 辦理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單位,應依法經營,公平交易,恪守信用;並按規定時間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有價證券轉讓價格行情和有關業務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辦理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單位停辦有價證券轉讓業務時,必須在停止業務活動的前四十天,以書面形式向原審批的人民銀行提出報告,經批准後在當地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監督下進行清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業整頓、凍結其帳戶、沒收非法收入,處以違法活動所涉及金額5%以下的罰款;違反工商管理和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註:根據豫政(1998)16號通知將本條中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凍結其帳戶、沒收非法收入”的行政處罰表述予以刪除。)
(一)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
(二)私自進行證券交易的;
(三)進行各種非法投機活動的。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和有價證券轉讓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嚴禁泄露擬調價格,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視情節輕重,報請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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