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鄉潞簡王墓保護管理條例

《河南省新鄉潞簡王墓保護管理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本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潞簡王墓的保護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新鄉潞簡王墓保護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7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 通過會議: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
綜述,條例條款,

綜述

(2007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潞簡王墓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潞簡王墓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潞簡王墓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潞簡王墓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三條 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潞簡王墓的保護和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編制潞簡王墓保護規劃,納入新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四條 新鄉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潞簡王墓的保護管理工作。潞簡王墓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潞簡王墓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潞簡王墓保護區域內參觀、遊覽、考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潞簡王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潞簡王墓的保護和維修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科學保護,合理利用。
第七條 新鄉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潞簡王墓保護規劃。
城市建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與潞簡王墓保護規劃相協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潞簡王墓保護規劃。
第八條 潞簡王墓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其具體區域由省人民政府劃定。
第九條 潞簡王墓保護區域由新鄉市人民政府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第十條 在潞簡王墓保護範圍內,不得建造與潞簡王墓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對已經存在的危害潞簡王墓安全、破壞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新鄉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遷,並依法給予安置或者補償。
第十一條 在潞簡王墓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潞簡王墓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修建新的建築物、構築物,其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報批准。
第十二條 在潞簡王墓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安排大、中型建設項目。潞簡王墓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應當先進行文物勘探和考古發掘,經依法確認無文物埋藏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在潞簡王墓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應當向新鄉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逐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新鄉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潞簡王墓保護區域內的綠化,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 在潞簡王墓保護區域內拍攝電影、電視劇(片)、專業錄像或者專業攝影涉及文物的,應當依法取得批准檔案,並在文物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潞簡王墓保護、維修經費和資金的來源:
(一)國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專項撥款;
(二)市、區財政預算;
(三)業務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潞簡王墓保護、維修經費和資金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新鄉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潞簡王墓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二)在潞簡王墓保護、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在潞簡王墓環境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四)長期從事潞簡王墓保護和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十八條 在潞簡王墓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設有禁止吸菸、禁火標誌區域內吸菸、燃火;
(二)在文物、景物和保護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和攀爬;
(三)未經許可,在設有禁止拍攝標誌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四)損壞保護設施;
(五)違規傾倒、堆放垃圾和排放粉塵、污水及有害氣體;
(六)開山、採石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七)其他損害文物、景物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潞簡王墓保護區域內進行違法建設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潞簡王墓保護標誌或者界樁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從事潞簡王墓保護和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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