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鑽探管理辦法

河南省文物鑽探管理辦法

《河南省文物鑽探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的文物保護類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文物鑽探管理辦法
  • 確保:地下文物的安全
  • 條件:文物鑽探營業執照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原因,重要性,條件,流程,範圍,收費,地域要求,負責人,鑽探規則,保密性及法律性,

原因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文物鑽探管理工作,確保地下文物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河南省<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重要性

第二條:文物鑽探是調查了解地下文物遺蹟分布情況的重要手段,是進行考古發掘的依據,也是保證地下文物免受建設性破壞和保證建築工程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必須依法在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工程範圍內進行文物調查及鑽(勘)探工作。

條件

第三條:凡配合城鄉基本建設,在我省開展文物鑽探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河南省文物局頒發的《文物鑽探許可證》及工商部門頒發的文物鑽探營業執照。
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河南省<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文物法規、政策。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及相對穩定的文物鑽探隊伍。具備定的設備及符合國家財務制度的業務往來賬目(如:辦公場地、操作工具、轉結帳發票等)。
4.鑽探隊(包括公司下屬隊)實行領隊負責制,每個鑽探隊必須有二名以上經省文物局認可的技術員。
5.文物鑽探隊員,特別是領隊、技術員、長期使用的探工,應有準確地識別土質土色、歷代墓葬、古文化遺址及其它文物遺蹟的特徵,熟練寫出鑽探記錄,及時測繪出正規的鑽探圖紙和書寫鑽探報告的技能。

流程

第四條:對文物鑽探工作,實行文物部門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制,市(地)文物考古部門負責其具體業務。組建文物鑽探隊須經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省文物局審核批准並發給《文物鑽探許可證》。對當前非文物部門組建的文物鑽探隊,要通過治理整頓,逐步理順關係,納入文物部門管理的軌道。對重大建設項目(含跨市、地的建設工程)、學術價值較高的鑽探任務以及需要複查的鑽探項目,由省文物研究所負責組織實施。

範圍

第五條:文物調查與鑽探的範圍
1.在國務院及河南省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鎮)內進行的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項目。
2.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項目。
3.在進行大中型基本建設時,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會同當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工程項目範圍內(包括起土區)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工作,確認無文物理藏,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方準發給施工許可證。在進行其它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時,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也要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工作。

收費

第六條:文物鑽探的收費,按省物價局與省文化廳頒發的《河南省文物鑽探與考古發掘收費標準(試行)》執行,各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向開展文物鑽探的單位收取適當的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5%),以用於文物鑽探管理工作。

地域要求

第七條:文物鑽探隊原則上僅限於在本市(地)、縣(市)開展業務。對出市(地)開展業務的單位,必須經本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外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批准。出省(市)開展鑽探工作的單位,須事先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接受工程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外省(市)文物鑽探隊如到我省開展文物鑽探業務,須持歷在地的省(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介紹信,並經我省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負責人

第八條:省、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檢查文物鑽探隊的執法情況及鑽探質量,培訓與考核各文物鑽探隊的領隊和業務人員。省文物研究所對全省的文物鑽探工作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

鑽探規則

第九條:文物鑽探的技術要求文物鑽探是田野考古工作的基礎。在實施鑽探時,必須做到:
1.探孔規整。根據工地需要,孔穴用純土填實。
2.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為宜。遺址的布孔不宜過密。
3.繪製探孔分布圖,寫出探孔記錄,採集探孔遺物。
4.探明的遺蹟現象要寫出文字記錄,內容包括:分布範圍、層位、結構、年代等。測繪平、剖面圖。
5.寫出鑽探成果報告,內容包括:工作經過、主要收穫、初步認識、問題和建議等。
6.對鑽探調查資料建檔存卡。
7.鑽探成果報告,要報省文物局以備審核。

保密性及法律性

第十條:建設施工單位及文物鑽探單位雙方要共同負責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工地的文物安全,在沒有進行考古發掘之前,對鑽探結果要保密,必要時雙方可簽訂文物安全保衛契約。
第十一條:文物鑽探隊和建設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為法人代表,對在工作中存在的糾紛,雙方可獨立在法院起訴和應訴。
第十二條:文物鑽探結束時,鑽探隊應及時向建設施工單位報送文物鑽探成果報告,建設施工單位根據文物鑽探成果報告到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有關施工手續。文物鑽探單位無權給建設施工單位出具任何形式的施工證明。
第十三條:凡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未經文物鑽探並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書和有關施工手續,城鄉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建築許可證。
第十四條:文物鑽探單位要在“既有利於文物保護,又有利於基本建設”的方針指導下開展工作。對在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各市(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城鄉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犯有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員,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城鄉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我省其它有關文物鑽探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精神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的修改權歸省文物局和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文物局負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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