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文[1992]123號
【發布日期】1992-06-12
【生效日期】1992-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部分檔案和取消部分檔案內容的通知
(1992年6月12日豫政文〔1992〕12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省政府在清理三年治理整頓期間制發的檔案之後,又對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八年十年期間制發的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五十二份檔案和取消七份檔案的部分內容。現將取消的檔案目錄和取消部分檔案內容予以公布,停止執行。
附屬檔案一: 取消的五十二份檔案目錄
1、《關於批轉〈河南省公路運輸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革〔1979〕35號、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3月23日發)
2、《關於計畫生育若干問題的規定》(豫革〔1979〕50號、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4月18日發)
3、《關於做好企業編制定員和勞動定額工作的通知》(豫革〔1979〕113號、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7月20日發)
4、《關於批轉〈河南省城鎮衛生管理試行規定〉的通知》(豫革〔1979〕129號、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8月23日發)
5、《關於計畫生育問題的補充規定》(豫革〔1979〕135號、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9月8日發)
6、《批轉省建委〈關於省直非工業部門建設項目實行統建的試行辦法〉》(豫政辦〔1980〕8號、省政府辦公廳1980年2月26日發)
7、《批轉省水利廳〈關於農田基本
建設社員出工補助等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豫政〔1980〕8號、省政府1980年1月20日發)
8、《批轉省建委、省環保辦公室〈關於治理污染經費的使用和開展綜合利用問題的報告〉》(豫政〔1980〕26號、省政府1980年2月24日發)
9、《批轉省衛生廳等單位〈關於頒發河南省醫藥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報告〉》(豫政〔1980〕93 號、省政府1980年5月19日發)
10、《關於印發〈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豫政〔1980〕125號、省政府1980年6月23日發)
11、《關於進一步加強物價管理、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通知》(豫政〔1980〕196號、省政府1980年11月23日發)
12、《關於鞏固物價檢查成果、繼續穩定市場物價的通知》(豫政〔1981〕20號、省政府1981年3月6日發)
13、《關於批轉〈全省糧食局長會議紀要〉的通知》(豫政〔1981〕126號、省政府1981年9月21日發)
14、《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1981〕132號、省政府1981年9月5日發)
15、《關於社隊完成徵購後糧油及加工產品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1981〕158號、省政府1981年10月20日發)
16、《關於批轉省醫藥管理局〈關於全省醫藥實行“六統一”管理體制的報告〉的通知》(豫政〔1981〕133號、省政府1981年9月7日發)
17、《關於制止盲目外出採購商品的通知》(豫政〔1981〕155號、省政府1981年10月19日發)
18、《關於批轉省商業廳〈關於調整部分企業管理體制的報告〉的通知》(豫政〔1981〕81號、省政府1981年6月1日發)
19、《關於嚴格執行棉紗、棉布及主要針棉織品統購統銷政策的通知》(豫政〔1982〕21號、省政府1982年2月24日發)
20、《關於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2〕38號、省政府1982年3月31日發)
21、《關於正確實行獎勵制度嚴格控制獎勵發放問題的通知》(豫政〔1982〕46號、省政府1982年4月12日發)
22、《關於加強市場管理制止牛皮資源流失的通知》(豫政〔1982〕83號、省政府1982年6月18日發)
23、《關於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疏通城鄉商品流通渠道擴大工業品下鄉的決定〉的通知》(豫政〔1982〕89號、省政府1982年6月29日發)
24、《關於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豫政〔1982〕97號、省政府1982年7月8日發)
25、《關於完善工業企業經濟責任制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豫政〔1983〕9號、省政府1983年1月22日發)
26、《關於批轉省計委〈關於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1983〕28號、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發)
27、《關於認真做好僑匯工作的通知》(豫政〔1983〕29號、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發)
28、《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和物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3〕77號、省政府1983年7月2日發)
29、《關於嚴格控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的緊急通知》(豫政〔1983〕81號、省政府1983年7月8日發)
30、《關於認真貫徹實施〈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的通知》(豫政辦〔1983〕44號、省政府辦公廳1983年5月28日發)
31、《關於轉發〈全省廠礦企業計量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豫政辦〔1983〕48號、省政府辦公廳1983年6月9日發)
32、《關於轉發省商業廳〈蔬菜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豫政辦〔1983〕65號、省政府辦公廳1983年9月7日發)
33、《關於計畫外木材實行統一管理的通知》(豫政辦〔1983〕82號、省政府辦公廳1983年11月2日發)
34、《關於農用化肥統一由商業部門供銷經營的通知》(豫政〔1984〕39號、省政府1984年4月4日發)
35、《關於加強紅麻計畫管理的通知》(豫政〔1984〕113號、省政府1984年8月27日發)
36、《關於批轉省第二輕工業廳〈關於二輕工業體制改革意見的報告〉的通知》(豫政〔1985〕21號、省政府1985年1月30日發)
37、《關於批轉省第一輕工業廳〈關於河南省一輕工業體制改革意見的報告〉的通知》(豫政〔1985〕23號、省政府1985年2月2日發)
38、《關於轉發省計經委〈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豫政〔1985〕60號、省政府1985年4月5日發)
39、《關於批轉省財政廳〈關於新增“農轉非”人口糧油和肉價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的報告〉的通知》(豫政〔1985〕123號、省政府1985年7月16日發)
40、《批轉省物價局〈關於價格改革出台情況和控制物價措施的報告〉的通知》(豫政〔1985〕163號、省政府1985年10月17日發)
41、《關於制止在公路上亂設卡、濫罰款、濫收費的若干規定》(豫政辦〔1985〕100號、省政府辦公廳1985年11月21日發)
42、《關於加強玉米市場管理的緊急通知》(豫政辦〔1986〕12號、省政府辦公廳1986年1月23日發)
43、《轉發省計經委〈關於加強廢鋼鐵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豫政辦〔1986〕42號、省政府辦公廳1986年4月29日發)
44、《關於進一步嚴格出國團組和人員審批手續的補充通知》(豫政辦〔1986〕55號、省政府辦公廳1986年6月6日發)
45、《批轉省計經委、省經貿委〈關於部分商(產)品收繳生產扶持費的報告〉的通知》(豫政辦〔1986〕57號、省政府辦公廳1986年6月17日發)
46、《關於加強政府行政規章管理的通知》(豫政辦〔1987〕63號、省政府辦公廳1987年7月17日發)
47、《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1987〕91號、省政府辦公廳1987年10月28日發)
48、《轉發省醫藥局、物價局關於加強對山萸肉管理的緊急報告的通知》(豫政辦〔1987〕95號、省政府辦公廳1987年11月17日發)
49、《關於做好生豬產銷和市場安排的緊急通知》(豫政〔1987〕37號、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發)
50、《關於採取措施堅決穩定市場物價的通知》(豫政〔1987〕39號、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發)
51、《關於認真加強物價管理、堅決控制物價上漲的通知》(豫政〔1988〕102號、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發)
52、《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
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號、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發)
附屬檔案二: 取消部分內容的七份檔案
1、《關於貫徹執行〈
統計法〉和〈
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的通知》(豫政〔1984〕60號、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發),取消其中第二項關於“大型廠礦、企業要設綜合統計機,縣級以上企事業單位可設綜合統計科(室),鄉一級合作性組織也要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的規定。
2、《關於計畫、財政、市場和人才培養等幾個具體問題改革的暫行規定》(豫政〔1984〕170號、省政府1984年12月27日發),取消其中第一項“固定資產投資叫額一千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委審批;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生產性項目由地、市地委審批;五百萬元以下、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項目由縣(市)審批。技術改造二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由地市審批;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的由縣(市)審批;五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自定”的規定。
3、《批轉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作體制改革意見的報告〉的通知》〔1985〕105號、省政府1985年6月15日發,取消其中第三條“國家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下的基本建設項目,廳只審批計畫任務書,在任務書範圍內其工程設計、概算由各地、市審批”的規定。
4、《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的通知》(豫政〔1988〕88號、省政府1988年11月22日發),取消其中“省管平頂山、安陽、開封、宜陽四個中型化肥廠生產的硝銨、硝酸磷肥、硝酸氫銨和信陽磷肥廠、開封化肥廠生產的鈣鎂磷肥、過磷酸鈣屬於專營範圍;地產小化肥實行專營部門與工廠契約訂購、代銷、聯銷;省產化肥一律不準出省”的內容。
5、《關於開展交通運輸安全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1988〕86號、省政府1988年9月30日發),取消其中“有關部門確需上路檢查時,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沒有公安檢查站的地區,有關部門如需設定檢查站時,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交通部門上路檢查徵收養路費時,對漏交養路費的要認真追交或罰款,確屬必要時可酌情扣車扣證”的內容。
6、《批轉省計畫經濟委員會〈關於加快我省紡織工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豫政〔1988〕83號、省政府1988年9月17日發),取消其中第六項“進一步開展升檔升級、上水平、創先進活動,通過升檔升級活動,採取同類橫比、全序計分、多級考核的考評辦法,考核企業人創利稅、勞動生產率、百元產值稅得率的高低;紡織行業要把按升檔升級辦法實行經濟承包作為承包的一種重要形式堅持下去;在推廣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時,把升檔升級的檔次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並確定其在掛鈎比例中所占比重,檔次上升、比例提高,檔次下降、比例降低;建議省科委把升檔升級辦法列為軟體研究課題,新聞部門要做好升檔升級的報導工作”的規定。
7、《關於發布〈河南省林木採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1988〕72號、省政府1988年8月18日發),取消其中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運輸木材或半成品辦理《木材運輸證》、設立木材檢查站、進行木材運輸檢查的規定。取消其中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運輸木材無運輸證件或實物與運輸證件不符,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