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戶包治理小流域責任制若干規定

《河南省戶包治理小流域責任制若干規定》在1984.06.15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戶包治理小流域責任制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4年06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規章和刪除部分行政檔案中行政處罰內容的通知》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第11條中的“情節嚴重,造成危害的,根據《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實行經濟處罰”一句予以刪除。
為了加快水土保持工作步伐,開發利用山區資源,大力推廣以戶承包治理小流域,儘快改變自然面貌和農業生產條件,治窮致富,實現黨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紀末工農業年總產值翻兩番的宏偉目標,現對戶包治理小流域責任製作如下規定。
一、以戶承包治理小流域,山權、地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使用權歸承包者,由承包戶申請,民眾討論,村民委員會批准,鄉政府備案,簽訂契約,縣政府發給《小流域治理使用證》。堅持誰承包、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也可以請幫工治理,承包期限五十年不變,允許子孫繼承,允許折價轉包,無論繼承或轉包,都 要履行原契約規定。
二、以戶承包治理小流域,必須在統一規劃指導下進行治理,根據治理任務大小和民眾意願,可以一次承包,也可以分期承包;可以獨戶承包,可以聯戶承包,還可以專業組(隊)承包或由集體治理,分戶承包。不論哪一種承包形式,都要堅持綜合治理,集中治理,連續治理。承包面積以三至五年完成治理任務為宜。治理措施,一定要具體紮實,保證質量,講究實效,做到治一條,成一條,收益一條,鞏固一條。
三、支毛溝和近山以戶承包治理,對遠山、深山、石質山區,要鼓勵專業戶承包或由鄉、村組織勞力,統一治理,分戶承包、管護。
四、開發治理小流域,承包者要按照規劃要求,全面完成綜合治理項目,既要治山、治坡,又要治溝、治灘、既要注意生物措施,搞好草、灌、喬結合,又要因害設防,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使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建立起水土保持防護體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土資源。
五、在小流域內,原有集體的成片林,可由承包戶管理,也可由專業戶、重點戶管理,收益比例分成,大頭歸集體。稀疏林、零星用材林,可量材作價,造冊登記,保本保值,增值部分集體與承包戶按比例分成,大頭歸承包戶;也可以樹隨地走,收益全歸承包戶。經濟林可以另定產,包幹上交;竹園、菜園、果園等,實行專人看管,包幹上交或收益按比例分成。
六、承包戶在承包治理上,中途因特殊情況或因國家徵用土地、集體建設占地、人員遷出或死亡等,不能繼續承包時,應限期辦理契約轉讓手續,並對原承包者的投資成果給予合理報酬.
七、以戶承包治理小流域範圍內,非承包戶的插花地、自留地(坡),應由鄉、村本著自願互利、民主協商、互諒互讓、團結治理,既便於承包戶全面治理開發,又不使非承包戶在經濟上受到損失的精神,通過實地查勘協商,進行調整,並及時辦理手續。
八、在承包範圍內,經過承包戶治理而新增加的梯田、堰灘地,二十年不計產、不提留,不增加糧食徵購基數。
九、鼓勵承包戶在承包的荒山、荒溝、荒坡、荒灘上因地制宜,以林為主,開展多種經營,實行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為了以短養長,以長帶短,在保護幼林生長,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允許在林地內間作糧、油、瓜、菜、藥材等低桿作物,收益全部歸承包戶。
十、承包戶對承包範圍內的成材樹進行間伐,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林業政策的規定,做到隨伐隨栽,嚴禁亂砍濫伐,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一、在承包範圍內,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改為梯田;二十五度以下的陡坡,不準毀林、毀草開荒種地,破壞水土保持。違者經發證單位批准,村民委員會有權收回《小流域治理使用證》,終止契約。情節嚴重,造成危害的,根據《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實行經濟處罰。(註:根據豫政(1998)16號通知將第十一條中的“情節嚴重,造成危害的,根據《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實行經濟處罰。”一句予以刪除。)
十二、承包戶不履行契約或包而不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賠償或徵收荒蕪費,直至收回荒山、荒坡。
十三、承包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承包戶利益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和制裁。
十四、各地、市、縣在試行中應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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