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山東商會章程

河南省山東商會章程是2008年4月16日通過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山東商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08年4月16日
  • 解釋權歸屬河南省山東商會
  • 生效時間:2008年4月16日
河南省山東商會2008年6月由省工商聯和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商會目前會員單位3300家。在18個地市中,已有鄭州、商丘、洛陽、開封、三門峽、焦作、平頂山、新鄉、鶴壁、濮陽、南陽11個地市成立了山東商會,其餘正在籌備過程中。
河南省山東商會會長是鄭州新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繼臣同志,另有42名常務副會長,51名副會長。
據不完全統計,山東在豫企業(公司)兩萬多家,投資領域涉及石油機械、石油化工、農用機械、汽車機電、建築機械、科研、家用電器、建築材料、農副產品、服裝鞋帽、醫院、製藥、信息網路、房地產等30多個行業,在豫投資達1568億元。2013年,山東在豫企業生產總值1800多億元,上繳利稅127億元左右,固定資產年投入158億元左右。
在豫山東籍企業家致富不忘社會,他們積極回響黨和政府的號召。近年來,在濟困、助學和幫扶新農村建設中已出資2000萬元,僅在四川汶川抗震救災中就踴躍捐資200多萬元。
在豫山東企業時刻關心家鄉的經濟建設和發展,目前,已在山東投資300多億元。
河南省山東商會已迅速發展成為河南省外埠最大商會之一。
河南省山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 河南省山東商會(英文名: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enan)。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 本商會是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山東企業及山東籍(或祖籍山東)人士投資經營的企業、個體商戶,自願參加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團組織,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強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國家法律、政策法規為依據,加強在豫山東企業間的聯絡與溝通,弘揚公平正義、誠信禮讓、敢闖善贏、大度豪爽等優秀的齊魯文化,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加強自律,為促進豫、魯兩省經濟發展與合作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河南省鄭州市德化街 68號友誼國際廣場 6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組織會員開展各種交流及聯誼活動,為會員加強聯絡、增進友誼、開展合作搭建平台。第七條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導和監督會員單位誠信愛國、合法經營、公平交易、規範行為、自警自律。 第八條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繫,深入開展企業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及立法建議,反應訴求、化解矛盾、協調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切實履行服務企業的宗旨。掌握國內外企業發展動態,收集企業信息,通過會刊和網站等形式進行發布;開展法律、政策、技術、財務、融資、擔保、管理、諮詢等服務;根據企業發展需要,聘請專家、學者及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企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第十條根據發展規劃,結合企業特點,積極促進企業間的經濟技術聯合,做到強強聯合,走集團化發展的道路。 第三章會員第十一條入會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加入本會的山東籍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分別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1 、單位會員:非公有制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成為單位會員。2 、個人會員: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與工商業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國營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2 、執行本會會議決議;3 、交納會費;4 、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第十三條會員權利 1 、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2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3 、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資源共享;4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5 、向本會反應情況,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之間人人平等。第十四條入會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2 、經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3 、由理事會或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五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違反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 。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4/5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 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 和 河南省民政廳 核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 代表 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 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 代表 大會負責。理事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1 、執行會員 代表 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 4 、向會員 代表 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7 、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或修改本會各項規章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 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4/5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以上人員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原則上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召開緊急會議或採用書函、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監事會成員名單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在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時,由監事長或監事長在監事會內指定的臨時代理人列席該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權 1 、 對商會決策及財務收支運行情況進行監督;2 、 定期對商會財務狀況進行審計;3 、 對離任商會領導進行財務審計;4 、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為商會常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部、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商會需要,可聘請國內外有影響的政要、知名人士及技術和管理專家為商會的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主持公道,秉公辦事,在民眾中有較高威信; 3 、熱心商會工作; 4 、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5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 6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7 、秘書長為專職; 8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9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參照以上條件,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五年。任滿五年後,經選舉可以連任,最長不可超過兩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需由會長會議提出人選,報省工商聯考察同意,並提請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 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並經河南省民政廳 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行使的職權 會長 :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 : 1 、根據分工,協助會長處理專項工作; 2 、參與商會重大問題的討論與決策; 3 、受會長委託可代表商會參加外事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1 、主持常設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擬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資助和捐贈;
3、政府部門委託相關事務所撥經費;
4、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年收取一次。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 4/5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 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並接受監事會審計。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收支運行情況公開透明,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由監事會每月審查一次,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將財務收支運行情況予以公示。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本商會監事會、河南省民政廳和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日內,經河南省工商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河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河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南省民政廳和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8 年 4 月 16 日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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