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山東商會章程

《嘉興山東商會章程》是一份關於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的檔案, 2011年8月16日發布,共有八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山東商會章程
  • 外文名: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axing
  •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
  • 業務範圍: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
嘉 興 山 東 商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為:嘉興市山東商會
(英文譯名: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axing);
第二條
本商會是在嘉興的行政區域內由山東人投資開辦的企業、商業界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地方社會團體,是經嘉興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協作、誠實交流、攜手共進。為嘉興的經濟發展及和諧社會建設發揮自己的作用。
第四條
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嘉興市工商業聯合會(嘉興市總商會)、嘉興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嘉興市民政局。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嘉興市二環西路225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職能和任務:
(一)聯絡在嘉興的山東企業及個體經營者,同時聯合全國各地山東商會,為會員提供商務考察及經濟交流合作的機會。
(二)幫助會員不斷改善提高經營管理,做大做強企業。
(三)積極組織會展、交流會、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四)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
(五)促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加強信息溝通,資源共享,推動企業快速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嘉興市山東籍的企業、商業和從事個體經營著均可申請入會,經審查批准後,依法享受本會會員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嘉興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山東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商業和個體工商戶;
(四)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考察報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拖欠達6個月或連續3次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六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推選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審計後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 年8月16 日嘉興市山東省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嘉興市山東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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