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洛陽市工商聯山東商會。(英文譯名:Association of dealers of ShanDong of Luoyang,英文縮寫:ASL)。
第二條本團體系民間商會。以在洛陽(含周邊)從事生產、銷售等山東籍民營經濟界人
士及其創辦的企業為主題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八榮八恥”
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加強聯繫,
互通信息,提供服務,維護權益,共謀發展,造福社會,為加強“兩個文明”建
設,構建和諧社會多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洛陽市工商聯,接收洛陽市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繪製暫設在洛陽中僑房地產大廈(牡丹城南側)11樓8號。必要時可另設聯絡處。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對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特別是經濟法規、政策、信息的學習、研
究,引導會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打造良好形象,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
經營者,把企業做大做強。
(二)廣泛收集、整理經濟資料,建立信息庫(網),為會員及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三)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穿針引線、加強與本地區特別是山東、海外等外
地商會、知名企業、各界人士的聯繫、交流合作,爭取和方面的幫助和支持。
(四)為會員及其它有關企業提供政策、工商稅務、法律諮詢、經營管理、審計、會計、
融資、策劃等多方面的服務,調解糾紛,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全面、持續科
學的發展,真正得到實惠,實現會員、商會、國家等方面多贏。
(五)鼓勵本會內部的企業互通信息,互惠互利,逐步實行同行聯合、強強聯合、跨行業聯合,走集約化、集團化發展的路子。
(六)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經過科學論證,鼓勵本會會員領辦科技含量高、見效快、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的經濟實體,並優先給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幫助。
(七)適時、適度地開展會員聯誼活動,交流經驗。表彰先進,宣傳並向社會推介有突出貢獻的會員的先進事跡,不斷提高傑出會員的知名度。
(八)條件成熟時,可以考察、論證、創辦本會會館及其他實體。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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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山東籍或祖籍山東以及配偶屬山東籍貫者。
4.單位會員須是經濟實體,且主要負責人是山東籍或祖籍山東以及配偶屬山東籍貫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入會登記表格或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全方位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有關福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處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生產、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規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FS:PAGE]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和法律顧問,駐會名譽會長享有參與本會的決策權利。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過與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經由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綜合素質好。
(二)在經濟領域內或在洛陽山東籍人士中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人氣三年。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會的重要檔案。
(四)本會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後可行性是上述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的產生及其職權
(一)秘書長可以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也可以聘任。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本會下屬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通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